民诉法108条规定解释和民诉法108条

不爱看书的小霖哥2025-09-04 15:31:3111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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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杨秀清教授答疑民诉法

1、杨教授从民事诉讼法的学科规律以及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来看,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应在管辖、诉讼参加人(即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证据制度、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2、杨秀清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司考辅导专家,杨老师授课严谨、认真、讲解娓娓动听、思路清晰、条理性、方向性极强,使学员能够迅速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体系和重要的考点。

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名师,三校名师等著名司法考试学校签约民事诉讼法主讲教师。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谁的课比较好 郭翔:讲课案例多,重点突出,讲义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杨秀清:讲课严谨,全面细腻,方法独特,节奏有张有弛。

4、综上,你说的“主观过错”和侵权责任法里的“过错”还是有区别的。

5、录音一般分为谈话录音和电话录音。电话录音清晰,操作性强,因此被较多使用。而录像有难度,很少被采用。在法庭上,录音证据主要的作用是震慑当事人,前提是,原告必须提供的是真实录音。

民诉法108条的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法律分析:正确理解、全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要明确以下几点: 前提--何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民法典108条内容是: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

民诉法108条规定解释和民诉法108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108条理解与适用

法律分析:民诉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了本证和反证的含义和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真伪不明的处理原则。该条规定如下: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由谁举证,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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