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及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3-12-23 09:50:3815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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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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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其中,地表水日取水3万方(年取水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2万方(年取水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地表水日取水2--3万方(年取水800--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15--0.2万方(年取水50--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2.5--5万千瓦的取水由市、州、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取水由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直管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除按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外,由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城区,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属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水利单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建设部门管理、并且现在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取水和向农户家庭供水;

(二)城乡单个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

(三)残疾人工商企业自备取水设施的取水;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自备取水设施取水用于生活的;

(五)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水资源费的项目。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录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水资源费按取水量计征。水、火电厂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

取水单位应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对拒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备铭牌或者推算的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第七条 凡水利工程水费和自来水费成本中,经物价部门核定已含水资源费的,其水资源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自来水厂(公司)向有征收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未含水资源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自来水厂(公司)在向取、用水户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和自来水费时,自动加收本办法规定的水资源费,并向有征收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得截留。

征收水资源费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八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水资源专用票据。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季度征收。取水户应于每月或季度的前10日内缴纳上一月或上一季度的水资源费。第十条 按规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60%留用,20%上交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2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市(含省直管市、地)、州、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留用,3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利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被委托单位留用40%,6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资源费上交时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为促进自来水事业发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部门所属的自来水厂(公司)交纳的水资源费的20%安排给同级建设部门用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源保护等工作。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和管理。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地表水、地下水的普查、勘探、调查、评价;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供需平衡研究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制度;

(三)部分地下水补源回灌、新水源开发;

(四)水法规调研制定、宣传贯彻和执法装备、管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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