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山地赔偿及关于国家征收山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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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征收补偿标准
山地征收补偿,应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办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山地征用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山地征用国家的补偿标准需要按照被征用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一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一倍:安置补助费,征用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昭被行用十地的原用涂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一地偿费,安置补肠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十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