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村民疯狂电鱼以及武汉村民疯狂电鱼事件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10-03 13:36:43162阅读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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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京长江频现江豚飞跃看,长江禁渔是否有必要永久实行?

答案:有必要。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要求:“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

非法捕捞情况依然存在

禁令之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非法捕捞野生江鲜。

“我自小在江边长大,长江沿岸还有一部分人在进行非法捕捞。”一名鱼贩告诉记者,偷捕活动常常在夜间进行,私下售卖,隐蔽性强,不易被渔政部门发现。

当记者询问哪儿可以买到刀鱼时,另外一名鱼贩给了记者一个外地商贩的电话。随即,记者拨通电话,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这个外地商贩告诉记者,长江目前已禁渔,偷捕刀鱼违法,并且不让记者提“江鲜”二字,显得很谨慎。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商贩通过微信告知记者,可以安排江边渔民捕捞。如果想要购买,第二天早上就可从某沿江城市运来。但是现在只有小刀鱼,1.5两以下,每斤为几百元。据介绍,在此之后刀鱼价格会更高,3.5两左右的,能卖到几千元钱一斤。

记者调查发现,禁令之下,虽然各地加大了打击力度,但非法捕捞野生江鱼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全省共查获违法违规案件125起、175人,清理取缔各类违禁渔具1600多件。

某记者随民警在江苏镇江市丹徒区江心洲江边巡查时,遇到村民小组长陈老伯。在陈老伯的带领下,在一个不起眼的小水湾处,民警起获了一张地笼网。地笼网以铁丝或竹片为骨架,用窗纱做成细长纱筒,鱼虾一旦游进地笼,不论大小都很难逃出。

湖北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联合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在长江武汉段水域查获一起自捕自销江鱼违法案件。现场查获涉案嫌疑人员两名,快艇一艘,高压电瓶及电捕设备一套,渔获物7.85千克。据介绍,嫌疑人经营一家江鱼酒店,渔获物中部分用作酒店自销,部分卖到了集贸市场。

“根据执法查处的情况分析,全市餐饮酒店仍存在少数自捕自销野生江鱼牟利的情况。”湖北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总队长王文高介绍,禁渔令的颁布对于长江渔业资源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少数人的消费习惯,非法捕捞野生江鱼有利可图,一些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出现商船船员利用小艇捕捞、生产性垂钓等新情况

“我和朋友看到江上有人划船,定睛一看,竟在非法电鱼!”在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和县派出所,举报人邢先生回忆道:“我们劝说两名电鱼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他们不但不当回事儿,还冲上前来谩骂我们。”

“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绝不姑息!目前,已经抓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并缴获了电鱼船和电鱼设备等工具。”安徽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夏德军说:“不管捕获物数量多少,但凡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我们都要坚决查处。”

“这些偷捕行为主要集中在晚上,甚至是凌晨,给巡查、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夏德军表示,夜间非法捕鱼,一旦被渔政执法人员发现,不法分子会想尽办法逃逸。执法艇相对于偷捕者的小艇来说,吨位较大,一旦强行靠近,容易造成翻船事故,渔政执法人员和偷捕者的人身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尤其是今年以来,还发现非法捕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手段。夏德军说,一些商船、运输船停靠在指定水域后,船员会在空闲时间,利用船上携带的小艇,从事非法捕捞。安徽芜湖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廖晓红说,还有一些沿岸居民把自家的农用船当做渔船,甚至用塑料盆加马达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记者从安徽安庆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安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后,渔业资源恢复明显。但随之而来的是,娱乐性垂钓迅速演变为群体生产性垂钓,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较大影响。令人担忧的是,目前针对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多钩等生产性垂钓行为并没有相关处罚条款。

此外,非法捕捞的群体构成日趋复杂。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渔政执法处处长陈建荣说,从查处的涉渔案件看,专业渔民违法捕捞案件占比少了,反而一些原先并非渔民的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始偷捕,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也常常使用简易捕鱼装置冒险偷捕,随机性、机动性、分散性较大。

水域点多面广,执法面临新挑战,人手少、装备不足等问题凸显

让长江休养生息,十年“禁渔令”实施,这对渔政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暴露出的一些工作短板值得重视。记者采访了多地渔政执法部门,执法力量薄弱、装备不足是普遍问题。

“芜湖市渔业渔政管理中心,既要负责渔政管理,也要负责渔业生产,一共只有10个在编人员,真正在渔政管理上的连一半都没有。”廖晓红举例说,长江在无为市境内共有50多公里,但是无为市负责渔政管理的只有四五个人。以前是阶段性禁捕,现在对重点水域设定长达十年的禁捕期,需要常态化监管,人手捉襟见肘。

渔政部门力量相对薄弱,在其他沿江地市也有类似情况。夏德军介绍,马鞍山市渔政执法岗位,一共有10个编制,但目前只有2人,下面的区县编制更少,负责的水域点多面广,包括长江干流和通江支流等禁捕工作,力量更显不足。

缺少执法装备也是个问题。廖晓红介绍,不少县区没有专属执法艇。很多时候,他们在进行渔政执法行动时,要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等部门,借用他们的装备。另外,现在偷捕渔船大多体积较小、吃水浅,传统执法艇吨位大、吃水深,不易靠近渔船。所以配备体积较小、方便操作的快艇对于强化渔政执法工作来说非常必要。

王文高说,非法捕捞案发地大多在偏远乡村、通江支流、交界水域。这些地区往往江面水流复杂,又处于执法管属交界地带。如果执法人员不足、装备不够,很难有效监管。

针对渔业行政执法存在的困难,一些地方积极动员群众护渔。江苏扬州市江豚保护协会志愿者陈宜林从事长江保护已经10年。陈宜林说:“我们有两条船,会不定期沿江巡护。发现有偷捕的人,会立即通知渔政部门查处。”

对此,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负责人也建议全面推行群管群护机制。湖北省长江流域沿江、沿湖有禁捕执法监管任务的县(市、区),需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提升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同时,结合禁捕执法实际,加强渔政执法码头、重点水域远程监控、执法无人机、渔政船艇等装备和能力建设,形成与保护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管能力。

加强部门合作、地域联动,形成禁渔合力,实现常态化监管

长江禁渔,不能单单依靠渔政部门。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长江禁渔存在很多共性的难题。比如,渔民上岸后的安置问题,一些渔民面临生活困难;偷偷捕鱼的利益诱惑大,执法力量不足;从捕、运、销到餐桌,非法捕捞已形成地下产业链。因此,禁渔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措并举,加强部门合作、地域联动,形成禁渔合力。

“我父亲60多岁了,不可能再出去打工。我是小学学历,也只能在附近打打零工补贴家用,收入不稳定,一个月能赚个两三千就不错了。”李师傅说,他们村像他这样的渔民还有几十户,大部分都是五六十岁的人,上岸之后自谋生路非常困难。这些人除了捕鱼没有别的手艺,难免有人会偷偷干起“老营生”。

长江禁渔,不仅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更要做好上岸后的渔民安置工作。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的安庆渔港,曾经是安庆市境内渔船停靠数量最多的地方。如今,映入眼帘的只有一艘艘行驶在“黄金水道”中的货运商船,数条渔船聚在江面一起打鱼的场景一去不复返。

安庆市大观区渔政站站长何广胜说,根据国家政策对退捕渔民进行补偿,破解渔船有接近7万元的补贴,退渔转产补贴3.4万元,网具回收补贴2万元。同时,还有8万元补贴是以“生活困难补助”的形式分10年发放,每年8000元。

当然,现有政策确应不断完善,因为渔民就业、生活状况是动态变化的。今后可以探索建立联系人帮扶制度,及时掌握困难家庭情况,精准帮扶。

随着长江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渔业管理和渔政执法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对完善相关渔业法律法规,提高渔政执法人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陈建荣建议,推动“由捕转护”的执法监管模式,吸纳长江退渔上岸渔民转产就业,加入长江护渔队伍。同时,加强与公安、海事、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联动,对违法捕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行为,努力构建长江禁捕管理长效机制。

有禁令,就要抓落实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 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受水域污染、过度捕捞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十年禁渔,留出更多空间和时间,让长江休养生息,为子孙谋利造福,势在必行。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禁令之下,偷捕未止,仍然有人非法捕捞、私下兜售野生“江鲜”。这反映了一些地方在贯彻禁令的过程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扎实的情况。

长江禁渔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的全链条监管,到实现渔民退捕上岸、转岗就业,每个环节都要跟得上、做到位。如何健全执法合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如何强化省际协作,实现全时空监管?如何强化全民生态意识,发挥沿江群众护渔作用?如何切实解决上岸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这些都要下一番绣花功夫,必须考虑得周全一点,把针脚缝密一点、压实一些。

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一定要把“禁渔令”落到实处。沿江每一个地区,每一个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扎实工作,为落实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电鱼的能举报吗 具体去打什么部门电话

遇到电鱼行为,建议大家立即举报,举报方法如下:

(1)拔打114,查询当地渔政部门电话,向渔政部门举报电鱼等非法行为。

(2)拔打110,电鱼等非法行为也触犯刑法,完全可以拔打110举报。

(3)拔打电力部门12398,电鱼属于违法用电行为。

(4)如果拔打以上电话无人管,再拔打信访办电话12345,如实反映情况。

电鱼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捕鱼行为。

由于电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在操作过程中,其扩散电流形成的电场带会给水域中鱼类和鱼类饵料生物带来毁灭性打击。同时,遭电击但未能捞取的鱼类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渔业水域也会造成污染。

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这一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法》第30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刑法》第340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标准,为电鱼类的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追诉,提供了法律参照。

《电力法》:

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属于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电鱼”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了。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处罚,有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以上各条法律法规不仅明确指出了电鱼是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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