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以及婚姻法案例分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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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题
1,李娟、张刚二人和张美是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自2013年办理了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2,李娟、张刚二人与张美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3,李娟与张帅是姐弟关系。李娟张刚离婚对他们二人的关系没有影响,二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根据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是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换句话说,与父母亲生的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一样的。
4,魏淑芳与张帅是继母子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与亲生母子关系完全相同。
5,李娟与张刚协议离婚,应具备: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意思真实,自愿离婚;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及子女抚养协议;没有其他重大争议这些条件。双方一起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登记时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等资料。
6,除了协议离婚以外,双方还可以诉讼离婚,即去法院通过法院裁决离婚。
7,李娟想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有证据证明张刚有过错且因为张刚的过错导致离婚。按照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1)重婚的;(2)由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有家庭暴力行为的,(4)虐待遗弃其他家庭成员的。”
8,离婚时财产分配: (1)关于房产:房屋首付20万元,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刚名下,可以将房屋归张刚所有,李娟不再负责支付房贷。20万元视为张刚父母对张刚个人的捐赠,房产增值40万元,应由张李二人平分;(2)关于存款和家具,存款10万元和家具30万元应由二人平分;(3)张刚借其叔父的50万元,是家庭债务,因为公司尚无收益,如张刚分得公司,则张刚负责偿还债务,李娟不负责偿债。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婚姻法案例分析
目前对于忠诚协议,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有效,一种认为无效,一种是不受理的态度,即对协议效力不作判断,但法律不予保护,如当事人愿意履行,法律也不禁止。如上海就是采用的这一做法:
《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北京有支持忠诚协议的案例,但总体上,大部分法官认为协议无效,不能保护。但有效论者也认为,如果协议约定了高额的赔偿费,明显高于一方的实际履行能力,法官应本着公平原则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