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评估费怎么收以及评估公司评估费收费计算器

法律援助熟读法律知识2024-11-02 08:29:1736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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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费怎么收取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算。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具体标准为:

1、100万以下按5‰收取;

2、101万元-1000万元按照是2.5‰收取;

3、1001万-2000万按1.5‰收取;

4、2001万元-5000万元按0.8‰收取;

5、5001万元-8000万按0.4‰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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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怎么收费的

企业评估公司收费标准要根据不同方式来支付,具体情况是:1.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有行计件收费的,也就是按照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作为计费额度,如果没有账面原值的可以按照评估价值或者重置价值作为计费额度。2.使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也就是按照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大小进行分类并规定收费档次。根据不同档次收取费用,在每个档次相加就是总评估费用。3.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率表(档次计费额度以万元为单位。基准价以千分比为单位):1100以下(含100)1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1000(含1000)至2100以上为0.55000(含5000)至31000以上为0.210000(含10000)至45000以上为0.15100000(含100000)至510000以上为0.056100000以上为0.014.如果是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或者国家级贫困县(市)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话,收费标准下浮的幅度没有限制,直接由双方协商收费标准。5.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计时收费标准被分成这四档(没到1小时按1小时收费)。①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每人500至800元1小时。②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每人300至450元1小时。③注册评估师:每人200至300元1小时。④助理人员:每人100至150元1小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资产评估公司收费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

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率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基准价(‰ )备注

1100以下(含100)1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2100以上-1000(含1000)0.5

31000以上-5000(含5000)0.2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15

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05

6100000以上0.01

注:

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

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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