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简易征收最新政策解读及建筑劳务简易征收最新政策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02-09 15:03:0554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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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以简易征收吗

可以的。

三类情况,申请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以上内容参考  —简易征收

建筑劳务简易征收最新政策解读及建筑劳务简易征收最新政策

建筑公司按简易征收计算增值税时,新专案是按11%开票?还是按3%开票?

建筑公司按简易征收计算增值税时,新专案是按11%开票?还是按3%开票?

1、一般纳税人老专案(2016.4.30以前的专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3%;

2、一般纳税人新专案清包工或甲供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3%;

3、一般纳税人新专案大包应按照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税率11%;

4、小规模纳税人承揽工程,增值税税率3%。

建筑业增值税简易征收可以开专票吗

如果企业本身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不是就不能开具。

我方收到4%增值税票,是按简易征收开具的 ,我方可以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档案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档案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方给你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是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的,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我公司增值税是简易征收,按6%计算税率,7月1日起变更成3%,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没有3%税率,怎么办?

商品编码更改税目为3%税率的任何一种就可以。

如果是专用发票,可能需要带金税卡、ic卡到国税更新企业授权资讯,才可以开3%

普通发票不用去更新授权

甲方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简易计税还是按一般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除以下三钟情形外,其余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水费按3%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水费按3%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除以下情形之外, 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请问本公司的这项业务是按工业来开票还是按建筑业来开票?

建筑劳务开票,属分包性质。

建筑业简易征收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专案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专案、免征增值税专案、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专案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1、依照现行相关税收规定,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选取简易征收方式的,仍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所取得的相应专票所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

2、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甲供材料简易征收新规

根据相关征收规定,甲供材料简易征收新规如下: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统一标准范围执行。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法律依据: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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