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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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哪些?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4、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七十条
【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