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3-12-26 12:32:5730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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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第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的规定解缴、存储和核算,禁止以收定支。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推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解缴非税收入。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非税收入按项目分类管理。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执行。

本条例实施前,依据*****决定、命令及部门规章、省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收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罚没收入的收取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标准或者擅自调整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开展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适时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的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未明确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征收。

跨行政区域征收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由涉及的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委托征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又确需委托征收的,执收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委托征收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负责,并实施监督。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不得委托个人征收非税收入。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具备非税收入代收资格的商业银行中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本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门与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当签订代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当及时收纳、清算、划解非税收入,提供代收协议约定的服务。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示属于本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及征收的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和财政票据样式等有关事项;

(二)按照规定征收和解缴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征收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宣传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五)执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

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

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正式发票吗?

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不属于正式发票。

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扩展资料: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票据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参考资料: ——财务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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