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与定义以及偷盗罪的认定条件✅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8-24 10:23:20339阅读0评论

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需具有合规性。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合规性,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侵占财物所利用的职务,应当是根据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等赋予,行为人利用该职务占有单位财物,才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不是基于合规职务而实施的占有单位财物行为,当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蔡某的第一种行为是利用同事错误分拣而将快递据为己有,第二种行为是将超出自己工作范围的快递据为己有,这两种行为利用的便利都不具有职务合规性。

职务侵占罪中“职务”要件,应当与“劳务”予以区分。实践中,工作人员不具有对财物的管理、处分等职权,只是借助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便利条件,助力完成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蔡某作为收派员,仅具有将快递分拣、由此地派送至彼地的职责,不具有对快递予以管理、处分等职权。其只是借助了职工身份的便利,利用了履行劳务的便利条件而已,与“职务”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对应关系,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快递员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往往具有秘密窃取性质。涉案快递经委托人交由快递公司后,快递由快递公司占有并实际予以控制。公司在快递分拣等场所内,通常会以场所监控等方式保护自身对涉案快递的占有,并以工作岗位职责、合同约定等方式实现对快递物品的占有。蔡某的第一种行为,系明知快递不属于自己分拣,仍利用他人错误分拣,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占有财物;蔡某的第二种行为,系明知快递不属于自己分拣,仍以单位不知情的秘密手段将财物据为己有,两个行为均应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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