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标准及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我是网站访客2025-01-20 13:11:57157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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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农民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如下四条: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以下六种情况,不符合农民新申请宅基地的要求: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张-榜公布;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三、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更换证书。

以上是统一的规定,但在各地的情况又各有不同,现在上面在严控建设用地指标,因此出现了有些地方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朋友也被拒绝的情况,这是十分不合理的。

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标准及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户口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六、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有: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申请条件: 1、因子女 结婚 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 宅基地 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农村宅基地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申请宅基地必须征求四邻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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