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最低工资标准2024 -当阳最低工资标准

我是网站访客2024-09-01 09:33:45351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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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年宜昌最低工资水平标准

 宜昌9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城区增至1320元/月

8月份,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拟将现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依次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平均增长2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元、11元、9.5元拟调整为16元、15元、14元、12.5元。

第一档的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第二档的适用区域为武汉市6个远城区,襄阳市、宜昌市中心城区;第三档的适用区域为其他10个市(州)市区、3个直管市、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指数居前22名的县(市、区)及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区);第四档的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市)。

这是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我省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出台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目前,宜昌正在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13年调整的,其中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元/月;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五峰为900元/月。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6元、15元、14元、12.5元。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当阳最低工资标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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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

2023 年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钱一个月?宜昌市将从2023 年9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湖北省政府鄂政办发〔2023 〕33号文件公布的二档、三档和四档地区标准。上调后,宜昌市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_亭区执行二档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比2023 年标准增加了3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增加了2元。宜都市,枝江市执行三档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增加了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比2023 年标准增加了2元。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秫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执行四档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增加了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比2023 年标准增加了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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