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美国法律保护及欧美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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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主要功能?
稳定社会,保护本国公民权益,维护和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欧美法律如何处理被打还手的
欧美法律处理被打还手的只要是处于自卫的目的就不会追究责任。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分析。
首先欧美法律处理被打还手的事件中,只要被打的对象是出于自卫的目的还手那么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其次是欧美法律处理被打还手的事件中,如果被打的对象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对方的伤害也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再者是欧美法律处理被打还手的事件中,对于被打的对象都有很强的保护性。
欧美法律处理被打还手的参考因素:
1、被打的对象要处于自卫的目的还手。
2、被打的对象有没有用利器伤害打人者。
3、被打的对象有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
欧美个人数据保护法规简介:GDPR
该条例于2018年5月生效,GDPR的目标是保护欧盟公民免受隐私和数据泄露的影响,同时重塑欧盟的组织机构处理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方式。
其中重要的定义有
“个人数据”指与 已经识别(identified)或可被识别(identifiable)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 。
其中,“可被识别的自然人”,指 通过姓名、识别号码、位置数据、在线身份识别码等标识符,或通过针对该自然人的身体、生理、遗传、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等特定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要素,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被识别出的个人 。
判断自然人是否可被识别,应考虑数据控制者或另外一人可能合理使用到的所有方式(all the means reasonably likely to be used)。判断何种方式为“可能合理使用到”,应考虑所有客观因素:例如当前现有的技术、技术的发展、识别所需的成本和时间等。
GDPR通过抽象定义对个人信息的管辖范围划定边界,有一定的法例解释空间。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
可以看出其管辖范围大,关系复杂,
默认 13到16周岁儿童 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不具备完全认知能力,因而需要监护人的授权,企业方能处理其个人信息。
数据的处理以数据主体 “同意” 为原则,数据主体有“撤回同意权”,并且 对敏感数据的处理及直接营销、用户画像的行为拥有反对权 ,偏重于保护用户的数据
其中对行使公务的反对权总以可见GPDR对数据隐私的保护力度之大
国内目前而言,尚未有成熟的数据保护条例和方案,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远远落后于当前国内信息产业的发展;一方面是国情使然,另一方面我国数据建设过程一直存在法律建设滞后的现象。
但在当前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应该会很快研究出台相关的严格数据保护条例。
此外作为数据系统及应用研发人员,应该着手研究如何在类似GPDR的保护条例下利用数据发挥价值,这是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