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等级以及质量等级ABC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11-03 10:53:06761阅读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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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质量等级具体是怎么分的?

产品质量证明书是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测部门出具的,同时该生产企业的检测实验室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定,产品质量证明书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根据产品、材料的不同体现其检测性能参数等即可,需要单位盖检测专用章.

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分类

一、国际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的质量表现为不同的特性,对这些特性的评价会因为人们掌握的尺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为了避免主观因素影响,在生产、检验以及评价产品质量时,需要有一个基本的依据、统一的尺度,这就是产品的质量标准。

产品的质量标准是根据产品生产的技术要求,将产品的主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从数量上加以规定,即对一些主要的技术参数所作的统一规定。它是衡量产品质量高低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生产产品的统一标准。我国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有:

是指某些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是某些有较大影响的公司规定的并被国际组织所承认的质量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但不能错误地把某些产品进口检验时取得的技术参数作为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这些参数只是分析产品质量的参考资料。

二、国家标准

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针对某些重要产品而制定的。

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的某一行业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

是企业自主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后使用的标准。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都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也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三、企业标准

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相抵触。

把产品实际达到的质量水平与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凡是符合或超过标准的产品称为合格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称为不合格品。合格品中按其符合质量标准的程度不同,又分为一等品,二等品等等。不合格品中包括次品和废品。

质量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

质量事故是指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建筑工程上质量分几个等级?

分为三个等级。

据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分级如下:

1、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特点:

1、系统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系统控制应考虑:一是避免不断提高质量目标的倾向;二是确保基本质量目标的实现;三是尽可能发挥质量控制对投资目标和进度目标的积极作用。

2、全过程控制

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与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息息相关,因而必须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控制的特点和重点,确定各阶段质量控制的目标和任务,以便实现全过程质量控制。

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持续时间较长,这两个阶段工作的“过程性”也尤为突出。

3、全方位控制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控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所有工程内容的质量进行控制;对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所有内容进行控制。要特别注意对设计质量的控制,要尽可能做多方案的比较;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所有因素进行控制。

参考资料来源:—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工程质量控制

参考资料来源:—建筑工程质量

质量等级以及质量等级ABC

质量水平等级

世界著名的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公司,曾经对167家日本、欧洲和美国的企业进行了一项跟踪调查,以考察质量对企业经营成败的影响(参见《质量烁金》京特。隆美尔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调查结果表明,按这些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及其对应的质量绩效水平,可将他们分为四个等级。这四个等级对应着明显的管理特征和质量绩效的区别如下:

第一级:检验级

(一)管理特征:

1.通过检验保证质量;

2.缺乏质量意识和专业知识;

3.对质量的要求仅限于废品率和返工率;

4.高层管理层不参与质量活动,通常只介入重要顾客意见的处理过程;

5.质量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分离,几乎由质量保证部独立负责产品质量。

(二)质量与可靠性技术的应用:

1.主要应用检验技术;

2.在生产过程中应用了有限的预防措施,只占质量成本的13%;

3.不了解使生产过程稳定的措施方法。

(三)质量业绩水平:

1.平均缺陷率:≈4,800ppm(即0.48%注:ppm—百万分之缺陷率)

2.废品率:5%

3.返工率:3%

4.过程能力指数CPK:没有测定

第二级:质量保证级

(一)管理特征:

1.通过检验保证质量;

2.缺乏质量意识和专业知识;

3.对质量的要求仅限于废品率和返工率;

4.高层管理层不参与质量活动,通常只介入重要顾客意见的处理过程;

5.质量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分离,几乎由质量保证部独立负责产品质量。

(二)质量与可靠性技术的应用:

1.使用了基于数据的分析技术,如:Pareto图、因果图、SPC、生产过程的风险分析等,但仅一般性地用于提高生产过程的质量;

2. QFD、田口方法、实验设计等“质量设计”方法,没有系统地被采用。

(三)质量业绩水平:

1.平均缺陷率:≈900ppm

2.废品率:≈3.1%

3.返工率:≈2.7%

4.过程能力指数CPK:1.33

第三级:预防级

(一)管理特征:

1.管理层认识到“设计”对质量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注重开发阶段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提高设计质量,采用了“质量设计”和“预防措施”,以保证质量问题在“源头”得到根本解决;

2.不仅生产和采购部门,而且包括开发部门都制定了高标准的质量目标;

3.将质量职责授权到所有职能领域,中央质量保证部门转化为质量顾问的角色;

4.引入“并行工程”的“跨职能工作组”方法,各个职能部门参与开发过程,使质量问题在源头得以解决。

(二)质量与可靠性技术的应用:

1.大量地应用了质量设计的方法,如:QFD、田口方法、质量损失函数分析、实验设计、DFMEA、PFMEA、FTA、过程能力分析等;

2.大量应用了预防性质量措施,如防错措施(Poka-Yoke)等;

(三)质量业绩水平:

1.平均缺陷率:≈900ppm

2.废品率:≈3.1%

3.返工率:≈2.7%

4.过程能力指数CPK:1.33

第四级:完美级

1.高层管理者设定了及其严格的质量目标,如:“零缺陷”。质量问题不可或缺地被列入高层管理者的议事日程;

2.每一个职能部门和层次都制定了各自具体的质量目标,如果这些目标实现的话,产品即可达到“零缺陷”质量;

3. 70—80%的员工,包括最高管理者,参与“质量改进”活动。质量改进活动成为日常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质量改进不仅针对设计、生产等一线部门,而且扩展到所有部门;

4.创造一种有助于质量提高的企业文化氛围,每一位员工都意识到“质量”对企业的重要性,并为之努力。这种企业文化氛围形成了对每一位员工的无形的激励机制;

5.形成了跨职能的团队协作,以达到质量目标;

6.形成核心流程:零缺陷生产与质量设计。

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几级

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有: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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