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物价局办公电话及以及新竹县竹北市物价局投诉电话多少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08-01 08:54:0935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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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理局投诉电话

12358是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为更好地帮助群众和社会多方面对价格政策的了解,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渠道,方便人民群众参与价格社会监督检查工作,开通的价格举报电话。

物价局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物价局举报电话是12358。

1、12358 物价局举报电话。价格举报是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帮助群众和社会多方面对价格政策的了解,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渠道,方便人民群众参与价格社会监督检查工作,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正式开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

2、12358电信网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遵守有关码号资源的管理规定,充分利用12358码号资源。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开通规划,统筹安排,尽快落实。

3、各地在开通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时,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就开通的具体问题与当地省级电信公司进行协调,争取在2001年5月1日前开通。

拓展资料

物价局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 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审定、调整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工作。

五、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

六、指导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州、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价格和收费争议的仲裁;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七、负责全省工业品、农副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

八、负责全省涉案物品价值鉴证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中介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全省物价系统和企业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物价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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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投诉电话

【法律分析】:方式一:很多地市的门户网站都有一个论坛或后台能够咨询或投诉各个事项,可以根据自己要咨询或举报的事情选择有关单位进行发帖。

方式二: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方式三:提起行政诉讼。

方式四:信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2、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3、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4、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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