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公司不付工程款怎么办 对方不付工程款怎么办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5-03-04 08:09:3634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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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工程款怎么办?

一、施工企业可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均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 抵押权 和其它债权。那么施工企业又该如何正确地行使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施工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还应采取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外的其他方法来追偿。 2、要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首先,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应催告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这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必经程序。其次,经催告后建设单位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就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拍卖,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付建设工程价款。这里要特别阐述一下施工企业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这种方法。该方法授权施工企业无需通过 诉讼 程序即可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但具体的操作程序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参照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举证证明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及优先受偿权已具备行使条件。法院收到申请后,会通知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会驳回施工企业的申请,施工企业需另外提起确权之诉,待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后,方能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3、要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逾期施工企业则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也就丧失了就工程价款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4、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况。(1)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施工企业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政府办公楼、铁路桥梁等。(2)如果建设工程为 商品房 ,在竣工之前建设单位已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 ,并且消费者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只能就消费者没有购买或没有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施工企业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 在建设单位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了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可对建设单位的 债务人 (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 债务 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施工企业在行使代位诉讼时要注意以下条件和程序: 1、工程建设 施工合同 要合法有效,且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建设工程已办理完结算手续,建设单位确实拖欠施工企业工程价款。 2、建设单位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建设单位怠于行使该到期债权,并且建设单位又拒付工程价款。那么如何认定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即视为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如果次债务人不认为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由次债务人承担 举证责任 。 3、施工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可将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次债务人可就其对建设单位的抗辩权向施工企业进行主张。 4、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为保证日后判决的顺利进行,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5、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请求的数额应以建设单位所欠工程价款或次债务人对建设单位所负债务为限,否则超过的部分不能够在代位权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施工企业可在执行过程中 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 目前,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价款时,往往直接以建设单位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令建设单位偿还拖欠的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单位无力偿还,但其对外却享有到期债权的话,施工企业除了可以按上面的方法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外,还可申请法院追加建设单位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为案件被执行人,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债务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施工企业在行使上述有权力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并且施工企业已就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施工企业应向法院书面提出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在收到施工企业的书面申请后,会向建设单位和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3、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不再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对次债务人的异议也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次债务人仅对履行通知提出部分异议,法院可对其无异议的债务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4、建设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务或延续次债务人的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施工企业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5、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本文给出了提起诉讼的几种处理 不付 工程款 怎么办 的问题。主要是从法律的手段上给出的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强制执行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三种方法。但是,这么做基本上是没有下次的合作了。在实践中,可以采用抵账、工人投诉、仲裁等方法合理处理。

公司不给工程款怎么去要

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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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在没有合同的情形下,一方拖欠工程款,另一方依然可以收集其他证据起诉要求支付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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