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最新非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最新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01-21 13:06:58301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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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多少斤立案

非法捕捞多少斤立案?非法捕捞的立案标准:(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的,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捞水产品两千公斤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捞水产品两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两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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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本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行为必须违反《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行为表现为四种类型:(1)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禁渔区,是指对某些主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主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部分作业的一定区域。(2)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禁渔期,是指根据上述主要水生生物幼体出现的不同盛期,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部分作业的一定期限。(3)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按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或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4)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捞等。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成立一罪。但如果使用炸鱼、毒鱼等危险方法捕捞水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等罪的,也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而捕捞水产品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本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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