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育补助金及济南生育津贴公示2024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5-02-25 15:10:57737阅读0评论

济南生育津贴公示2023济南市生育补助金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济南生育津贴公示2023济南市生育补助金,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山东生育津贴2023年新规定

法律分析:一、山东省生育津贴天数

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山东产假时间

1、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合法生育的另延长产假60天。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济南市生育补助金及济南生育津贴公示2024

济南生育津贴2023最新政策

1、根据济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济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3、对特殊情况,不能确定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济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如何计算济南生育津贴产假天数:

1、二胎基础产假天数为158天,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如果是多胞胎生育的话,每增加15天;

2、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政策内引产,产假42天;

3、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引产,产假可享受15天,另外,宫外孕还可休产假30天。

二、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济南市生育津贴2023最新政策

济南市生育津贴2023最新政策如下: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5、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

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

1、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2、用人单位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

3、办理就医登记表;

4、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

5、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有如下: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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