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总包与分包-分包与总包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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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拖欠分包工程款怎么办
总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的,分包方可以向总承包人追讨工程款,如果总承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分包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贵公司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将总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甲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甲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总包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总包人和甲方同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进行诉讼或仲裁。需要强调的是,甲方只在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项的范围内,向贵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部分相应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可不可以理解为承包人与分包人签的合同和发包人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部分相应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主要是指总承包合同中此条款如变动,分包合同不受影响。也就是仅仅是价款方面无连带关系。
但是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部分相应条款之间的内容还是有关的,具体以合同内容为准。
连带关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分包工程款的概念是什么?
分包工程款的概念是建筑企业作为总包单位时应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已完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首先 ,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最后,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上分包的部分。
扩展资料:
发生分包工程款结算纠纷后拿到工钱的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工程合法分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获得报酬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 -应付分包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