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方式是什么意思-交付方式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2-20 15:01:01606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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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货物交付方式有哪些

1.EXW(Ex Word)工厂交货

2.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3.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

4.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6.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

7.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8.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9.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10.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交付方式是什么意思-交付方式

交付都有哪些方式?什么样的情形算交付?

一、交付的方式:

一、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二、观念交付(一)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二)指示交付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1、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转移。2、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三)占有改定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资料扩展: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交付方式有哪些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2、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3、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

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拓展资料:

1、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2、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而发生的。

3、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而发生的。

交付的几种方式

一、现实交付

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

二、观念交付

(一)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

(二)指示交付

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

1、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转移。

2、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

(三)占有改定

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民法理论上还承认拟制交付,指在动产所有权已经证券化的情况下(如提单、仓单),则交付或者背书该权利凭证,即导致所有权的移转或者质权的设立。

民法交付的四种方式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四种方式: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在贷款方式中,有用动产进行抵押的贷款方式,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从而获得贷款,如果债务人到期没能偿还贷款,债权人有权将处置动产的所得用于赔偿自己的损失。在动产抵押中,将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的行为就是动产交付的行为。

一、间接交付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二、交付方式的具体分析: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故货物的接收方及货物的运输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虑在内。现实交付时,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受货物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与此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至购货方,除合同双方另行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因其他正当合法理由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视为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已经转移。

3、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出卖人只是将可以领取标的物的凭证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通过此凭证得以受领标的物。此类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单证得以在第三人处受领相应的标的物,这也被称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是拟制交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

4、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议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标的物所有权已属买受人。

此类情况有一巨大风险,因标的物的交付无公示,第三人仍视出卖人为标的所有人。故在此情况下如出卖人将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只得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哪几种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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