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负债减资产-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10-11 08:44:09471阅读0评论

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负债减资产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众乐多普法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

本文目录一览:

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一项资产。递延所得税费用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金额。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例如,某企业持有一项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会计期末,其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1000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除该事项外,该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负债减资产-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

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或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

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吗?

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其中,当期所得税是指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税调整减少。

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个人依据请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纳税,所计算的结果也要经由多次验收。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八章第二十五条(一)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二)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三)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第八章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递延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

递延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为正数(增加),记入借方。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为负数(减去),记入贷方。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为正(增加)数,记入贷方。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为负数(减少),记入借方。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是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的。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其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一个分支,他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匹配“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列入借方,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列入贷方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匹配“递延所得税负债”目,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列入贷方,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列入借方。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递延所得税公式是怎样的

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而且不包括影响所有者权益、商誉等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要理解这个公式,做一下会计分录:

1、确认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时,是: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那么递延所得税费用就等于“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其实也就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减去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

递延所得税分类:

递延所得税,在会计科目上分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字面理解,递延,就是将所得税递延到后期了。所以,既然是递延,就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不会递延的。

一般来说,按税法调整纳税申报表上有一个应交所得税额。该应交所得税是按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其中包含了会计利润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以上内容参考: -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公式: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相关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账,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按这种核算方式,合营企业需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以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