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如何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 主债权届满之日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5-03-25 11:57:34179阅读0评论

如何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主债权届满之日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如何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主债权届满之日,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针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内或六个月后提供的保证担保,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也没有重新约定主债务新的履行期限,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点,即不能按照原来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来计算保证期间,应当以保证人提供保证之日开始计算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一、《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其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不同的是:一般保证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为要件,而连带责任保证只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提出“要求”即可。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设定的前提条件是: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时间限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三、提供保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针对这个问题,无论是担保法本身还是最高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法理基础: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提供的保证,无论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还是六个月后提供,其性质依旧没有改变,仍然应当作为一种保证来看待。如果此时将保证行为性质转变为债务转移行为,则可能违反当事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愿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非愿意接受债务而让自己成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其接受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的担保,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对自己债权的保护力度,并非意味着同意将债务转由保证人负担。因此,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还是六个月后提供保证,如果没有重新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当从保证人提供保证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及如何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 主债权届满之日

连带责任保证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怎样的情况?78

你问的问题可能不是很明确。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法定的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超过这六个月,债权人还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举个例子。甲向乙借入十万元,约定于2007年3月1日归还,由丙为甲的借款行为向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如过了2007年9月1日,乙仍然没有还款,而甲也没有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的保证责任免除,甲自此不得对丙主张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应当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连带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则视为份额相同。如果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份额的可以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债务人追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

1、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应当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连带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则视为份额相同。如果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份额的可以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债务人追偿。

2、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等于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