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时制申请流程及不定时工时制审批办法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3-12-22 07:38:06286阅读0评论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272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HELLO!当你打开这篇文章的时候那一定是特别的缘分!下面跟随众乐多普法小编一起来欣赏不定时工时制审批办法不定时工时制申请流程这篇优秀的资料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不定时工时制的申请审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审批,“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所以你的工作单位必须对这两个职位获得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核批准。如果没有批准,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给予加班费用。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批复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企业如何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如何规避劳动时间的风险?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不定时工时制申请流程及不定时工时制审批办法

不定时工作时间需要备案吗

不定时工作时间需要备案。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所以需要到劳动部门报批备案才有效的。在现代社会,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生活工作的许多方面都开始不可避免的使用各种各样的电子档案和电子产品, 比如说现在许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去相应部门进行备案,那么不定时工作时间需要备案吗? 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定时工作时间需要备案吗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所以需要到劳动部门报批备案才有效的。签订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工时计算制时,需要写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并且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一般劳动部门会有固定格式),劳动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到实地核实。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满足的要件

1、不定时工时,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2、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劳资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制。如果仅仅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就不能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如果劳动者所在岗位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关于不定时工时制的批复,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的,那么应当认定为实行标准工时,即不能因为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就认定对其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第二,实际实行了不定时工时制。工作时间是客观实际,即使存在约定也不能与客观实际相悖。如果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且已经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是实际并未实行,则应按照实际实行的工时制计算工资标准。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具体公司安排需要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这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纠纷问题时,就可以通过备案来进行解决, 而如果难以解决的,可以咨询律师, 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超时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 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如何申请

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劳动者的权利就是企业的义务,劳动者享有休息权,企业就负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义务。根据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企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应当遵守法定的工作日长度。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小时,即在正常情况下,企业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由于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可以在向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后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日制。经过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其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不受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天8小时)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这也是不定时工作制的一个特色。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