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赃罪立案标准金额以及销赃立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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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为牟取小利,触犯法律红线,最终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梁某某与冯某某先后多次将盗窃所得的铜线销售到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甘某某在明知梁某某、冯某某销售的铜线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检察机关意见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8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2021年9月26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中,甘某某明知梁某某、冯某某销售的铜线是犯罪所得,但为了赚取更多利润,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辨别和防范能力,坚守法律底线,切莫因贪图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销赃的“帮凶”,为自己招致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