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是否要对债权债务进行约定以及股权收购债权债务承担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11-02 08:59:0322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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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收购公司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定,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故,此种约定在没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虽然此种约定对外无效,但在新老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之间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实务中,收购方一般会采取让老股东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进行约束。

或有债务,是收购方关注的另外一个债务问题。实务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即,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付一部分;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的担保。

2、约定豁免期、豁免额。例如,约定基准日后两年零六个月内不出现标的在X万元以下的或有债务,则原股东即可免责。约定豁免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约定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而六个月是体现一个过渡期。

3、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承担的或有债务,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取得的股权收购款为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股权转让中公司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中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公司承担。与转让人以及受让人无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收购是否要对债权债务进行约定以及股权收购债权债务承担

公司股权收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股权收购实际上是收购一家存续了很久的公司,远比建立一家新公司复杂得多。为了减少公司收购风险,需要聘请具有知名度的中介机构和精干的团队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作为中介机构,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把关:律师从法律方面把关。律师团队对公司近3年来已经执行的合同和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以及将要签署的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进行审查,防止出现临时修改、更换合同等恶意串通事故的发生。

会计师从财务方面把关。会计师团队可以对近3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执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或有事项、不良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揭示和披露,特别是会计师和律师合作,对一些重大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购风险。

评估师从公司价值方面提供参考依据。精干的评估师团队,能够合理地确认被收购单位的实际价值,作为确认收购成本的重要参考。

重视中介机构提出的各类问题显示的收购风险。律师、会计师以及评估师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间,就企业的异常交易、资产质量、产权所属等事项提出他们的看法,拟收购方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就其影响与被收购方进行讨论,最终取得一致意见。

二、对拟收购行业要有所了解

国有企业在收购某一企业时,要对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所在的行业的供应、销售和生产以及内部管理方面有所了解。在进行尽职调查前,收购企业应该针对被收购企业的供应、销售和生产及内部管理方面成立专门的机构。这个机构由负责供应、销售和生产以及内部管理、合同谈判专家方面的人员组成。他们最好能和尽职调查的中介机构一起进驻被收购企业,同步了解相关情况。这样就会做到心中有数,更加有利于收购工作,降低收购风险。

三、留心被收购企业未履行完毕合同

在对被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被收购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要认真审查,很多收购纠纷都是由这些合同引起的,这些合同要引起收购企业的高度重视。

为了避免未完合同形成的收购风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核:首先要审核合同原件的内容。确认合同内容是否完整,责、权、利是否公平,若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与被收购企业相关部门沟通,及时采取措施。

对国家有强制规定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确认是否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合同或者条款,一定要由被收购单位就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

对补充合同,重新签署的合同要重点关注。被收购企业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会在收购企业谈判有一定的可能性时,采取各种手段,签署一些新的或者是补充合同,并以此进行账务处理,形成事实后,由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所以,在尽职调查时,要特别注意这类合同的签署、执行情况。

对合同的签署情况进行外部调查。就是到合同签署的另外一方进行了解,掌握合同的签署情况和执行情况,有些合同需要到政府部门备案的,则一定要到政府备案部门,就备案合同与原合同进行核对,确认合同内容合法、合理、公平无误。

四、签署缜密的股权收购合同

在尽职调查完成和谈判价格确定之后,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签署收购合同和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了,这个环节非常关键。在签署股权收购合同时,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间无法解决的属于被收购企业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责任和权利,避免马虎签署,形成收购风险。在股权收购合同中,要对移交内容和事项做出详细约定,以便移交时双方遵照执行。

五、办理严格的资产、产权移交手续

在接受被收购企业时,收购企业要严格按照收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由于股权收购业务的复杂性,从尽职调查完毕到实际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往往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在这个期间,被收购企业仍然经营和管理企业。为了防范收购风险,确保被收购企业资产完整的移交给收购企业,收购企业要对此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收购合同的约定,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股权时,如果能够做到上述几点,就能够大大降低收购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股权收购又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整体性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企业全部股权

什么叫全部?

第一,购买了目标企业百分之百的股权。一般的要约收购购买的都是50%以上的股权,譬如,山东三联集团收购郑百文,购买的就是51%的股权。在中国很少出现整体性收购,即很少出现购买目标企业百分之百股权的收购行为。第二,主并企业承担目标企业全部的债权债务。第三,目标企业法人地位的消失。一个企业、一个投资者,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达到多少,这个目标企业它的法人资格就会消失?75%。因为当一个投资主体、一个主并企业购买一个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达到75%以后,这个上市公司就必须要退市了。

第二种类型:控股型收购

是指一个企业或者主并企业购买目标企业多数股权的行为。什么叫多数?多数可分为绝对多数和相对多数。绝对多数就是51%以上的股权,相对多数就是他购买了这一部分股权以后,他能够成为最大的股东。

一般来说,控股型股权收购大致上可以采取四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现金收购。第二种方式是换股收购,上海第一百货收购上海华联商厦就是一个换股收购。第三种叫资产置换。通过这种方式,把它的优质资产注入到目标公司,然后把这个优质资产它的价值算出来,把这个价值再转换成目标企业的股权,就叫资产置换性控股的形式。第四就是增资控股,国航收购山航B就是一个增资性股权收购。第五种是综合搭配。这个综合搭配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可能你在购买他的控股权的时候,一部分是用现金支付,一部分是用股权支付,现金和股票综合在一起,叫做综合搭配支付。

那为什么要进行控股权收购呢?一般来讲,控股性收购主要有以下这么几个动机:第一倒卖控股权,就是用低交易的价格把目标企业的股权买下来,然后再高价卖出去,前提是这个股票、这个企业必须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第二,你必须要有挖掘和实现目标企业潜在价值的能力。否则的话,潜在价值再多再大,你没有能力把它挖掘出来,就不能转换为现实价值,你就赚不到钱。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第三种类型叫承债式股权收购。

它是指主并企业通过承担债务的方式来收让目标企业股权的行为。推理论上讲,就是一个企业他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了,那你把这个企业买下来,你肯定是赚不到钱的,但实际上很多并购企业通过购买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都赚大钱了。

通过对很多案例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一个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之所以还具有收购价值,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收购这类企业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可以获得税收收益。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税法规定,如果说一个主并企业,他购买了一个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严重亏损的企业,那么他就可以在三到五年之内,用这个亏损额去抵免他的应纳税额。第二,你收购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能获得债权人的债务豁免。

第四种类型就是股权回购。

它是一种特殊的股权收购,它与一般股权收购区别在于:第一收购主体不一样。一般的股权收购是一个企业的外部投资者,从这个企业的股东手中去购买股权,那么股权回购是一个本公司从本公司股东手中去购买股权。第二收购目的不一样。

一般的股权收购通常是为了控股,而股权回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整一个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或者是实施特殊的鼓励政策,再或者是为了实行反并购。第三是收购结果不一样,一般的股权收购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转移,而股权回购则不会发生这种控制权力转移的情况,这是因为它的控制权是从本公司手中购买的股权。

收购公司时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控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产以及债务情况。如果收购目标是企业法人,自身及负担在其财产之上的债权债务不因出资人的改变而发生转移,收购方收购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将会面临巨大风险。在实施收购前收购方应该注意目标企业的财产情况,尤其在债务方面,除了在转让时已经存在的债务外,还必须注意目标企业是否还存在或有负债,比如对外提供了保证或者有可能在今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询、了解之外,收购方还可以要求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列明所有的债务情况,并要求转让方承担所列范围之外的有关债务。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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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

风险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

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查询。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

因此,除工商档案查询外,还可以通过对目标公司内部文件查阅(如重大决策文件、利润分配凭证等)及向公司其他股东、高管调查等各种手段予以核实,并通过律师完善相应法律手续,锁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大程度的使真相浮出水面。

风险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为收购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有理论认为收购方并不应当承担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

但是,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风险三:主体资格瑕疵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其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不合法合规、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等。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风险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

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往往是处于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

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风险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

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

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

风险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

这方面的风险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

股权收购中,除需要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予以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之外,还可以通过与出让方就收购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以及就上述风险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划分予以规避。

风险七: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

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如不能充分掌握情况,则可能在收购后爆发风险,导致股权权益受损。

风险八:劳动用工风险

随着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在劳动用工方面,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也越来越明显。在此种立法倾向之下,用工企业承担相应用工义务也就更加严格。

风险九:受让方控制力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决定了其权力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同时也决定了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基于以上特征,收购方在收购目标股权时,既需要注意与出让方达成两厢情愿的交易合意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购后的合作方即其他股东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误陷泥潭;同时还应当充分关注出让方对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力,避免出现误以为出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而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实际上,公司其他小股东均为某一主体所控制,出让方根本无控制权的情况。

股权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股权转让原则上无需经过债权人同意,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股权转让时债务人股东可以和第三人约定债务归属,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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