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遗产税吗以及中国有遗产税吗2024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12-25 15:25:5029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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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收遗产税吗遗产税是怎么收取的

目前中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在中国继承遗产是不用交遗产税的。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动态财产税。

即使开征遗产税后,保险理赔金是否要交遗产税也要分情况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理赔金直接赔付给受益人,是受益人的财产,不征税;被保险人身故时没有有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理赔金是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金作为遗产需按继承法来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需要交遗产税。

人身寿险一般情况在被保险人去世身故的时候会获得一笔保险理赔金,在不同的情况下这笔理赔金的财产归属属性是不同的,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是分红型寿险,在身故时理赔金包含了红利和身故理赔金,红利部分归属于被保险人,身故理赔金归属于受益人(若未指定受益人则归属于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理赔金作为被保险人财产的部分按遗产处理,直接给付给指定的受益人,就是受益人的财产,与被保险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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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遗产税吗房子的遗产税

【法律分析】

中国现在没有遗产税,这就意味着在发生遗产继承的时候,不需要进行税收的缴纳。在继承遗产的时候,有一些事项是必须要注意的,比如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表明自己愿意接受遗产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售后公房 (根据94方案购买例外)是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为什么中国没有遗产税

原因有以下几点

1.遗产税占比财政收入比重很小;

2.富人有更多避税手段,并不能有效缩小贫富差距,反而可能又沦为"工薪税";

常见的各种筹划手段有家族信托、生前赠予、慈善、保险等等,征收遗产税国家的富豪们的税负并没有太高。

3.遗产税会导致资本外流至无税地区,加大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差距;

4.遗产税的征管成本很大,遗产税是建立在对个人征税体系非常完善的基础之上,目前我国还做不到。

综上,一个对财政收入贡献不大,征收成本巨大,又不能充分调节收入差距的税种,可说是得不偿失,目前不会开征。征收遗产税,在目前情况会导致大量资金外逃,国家经济流失,而且,遗产税,想要解决贫富差距,手段太单一,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

按照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和具体征税制度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对遗产税的课征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综合课征的“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即一般所讲的“遗产税制”或称“死亡税制气这种税制是以死亡人为名义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实际纳税人,就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净额(即遗产总额减去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采行累进税率一次性课税。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税设计上不考虑遗产的去向,税率设计依据遗产净额,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先征税后继承。其理论上是以死亡人为纳税义务人,具有税制简单、税源有保证、征收管理比较方便、征税成本低等优点。其缺点是有失公平和合理。目前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有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

(二)分别课征的“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这种模式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一般采行累进税率,税负高低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分遗产税制比总遗产税制征管手续复杂,征收成本高,但较为公平、合理。目前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波兰、荷兰、保加利亚等。

(三)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继承的财产征收继承税。这种模式是对前述两种课征模式的综合运用,不但有利于源泉控制,而且体现了税收公平,但实务操作颇为不易。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再税”。目前,采用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伊朗等。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考虑我国有关财产继承、财产登记、财产评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等因素,我国的遗产税宜采用总遗产税制。这样,才有利于监控税源,便于征管,防止偷漏税。同时,因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密切相关的两个税种,所以应同时开征,配套实施,以求实效。与总遗产税制相对应,我国的赠与税也宜采用总赠与税制,这样才能达到既简便易行,又能有效防止逃税避税的课征效果。

遗产税是什么?我国有遗产税吗?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后留下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是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继承人和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应遗产税对于完善国家税收制度、合理调整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政资源、保持国民收入水平具有积极意义。遗产税通常与赠与税一起制定和征收。遗产税是政府对继承征收的一种税,人们普遍认为它有助于缓解贫富差距。一些国家和地区从来没有为了吸引投资、资本流入或其他考虑而刻意设立或废除遗产税。

中国目前不征收遗产税。 也从未颁布或起草遗产税法规。所以没有遗产税。根据国家有关遗产税的立法,遗产税实际上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收。它和其他税种一样,有自己的起征点、税率和征收标准。遗产税可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子遗产税和总遗产税。遗产税是对业主死亡后遗留的全部财产征收的一种税。规定有一个门槛,一般是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密切关系和个人继承情况。继承税是根据每个继承人的财产分别征收的。累进税率是考虑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密切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承受能力。遗产税是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然后对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征收。

我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是税收来源。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虽然有一些富人,但他们总体上还是小的,他们的税收来源也不乐观。由于这些人的财产分散、隐匿,很难了解他们的财产状况。很多人对遗产税认识不深,不太了解。在收缴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的收缴权力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积极性。

当开征遗产税时,作为一项税种不要面太宽,门槛不要设得太低,不能简单地从工资收入入手,要考虑现代综合收入结构的特点,充分考虑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重点对继承财产大的人征收遗产,照顾一般人,这样可以简化征收和管理,并应暂时推迟征收赠予税。税率应为累进税率。我国的遗产税可以逐步推广,先界定后逐步细化。条件好的可以先推行,再推广到全国。

中国是否有遗产税

我国暂时还没有遗产税,但会有个人所得税。不过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中国有遗产税吗

我国遗产税还没有开征,不过有这样的打算。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经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遗产税。

1949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重点研究了新中国的税制建设问题。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提出了设立14种税收的方案,其中包括遗产税。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包括遗产税。

在同年6月召开的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

1953年8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上总结报告(此报告经过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多次修改)中提出:遗产税应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征收。

1955年12月30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企业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该请示报告中提出:遗产税应当在1956年内开征。后来,该请示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的原则同意,并由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转发,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1956年1月底至2月初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上,再次研究了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结论是:对于财产的继承、赠与可以采取征收公证费的办法,以不开征遗产税为好。这个意见上报中央以后,得到了中央的同意。

在后来的1958年、1973年、1984年3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至今中国仍然没有开征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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