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法律规定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03-24 15:02:22137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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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法律规定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对于此类问题的前后解决方案,当事人为了简便和出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利的考虑,最好诉讼时就将其列为被告。因为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需要开庭,这样更加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不同法律法规规定有所不一致,导致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判决意见,即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是:

1、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的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一般由总公司承担。例如,设立分公司,应当由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怎么承担清偿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不会。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第一,不符合连带责任主体要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公司法》十四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仅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只存在一个债务人,因而不符合连带责任主体要件。第二,分公司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有权意义上,分公司无独立的财产,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第三,假使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成立连带责任的话,理论上它们之间将会出现相互追偿责任的情形,而这与实际情况相悖。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判决站不住脚。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不应当是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当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债权人面对的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补充责任中的“多个责任人”。因此,判决由总公司补充清偿分公司债务并非法言法语意义上的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判决由分公司先承担责任再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在执行中不好操作,对债权人不利。分公司和公司由于财产对外的整体性和混同性导致执行法官难以确定分公司的财产,降低执行效率。如果绕过分公司直接执行总公司财产,又违反了法院原判决。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债务履行的主次、先后增大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有违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执行和解决纠纷应遵循的效率公平原则。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不应当独立承担清偿责任而分公司无需承担。实践中,存在着分公司超越总公司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他无法知晓公司对其分公司的授权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因而应该得到维护。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维护可能会损害总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清偿责任,会鼓励分公司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总公司利益;也可能会鼓励分公司违法经营而侵权或大举负债,因为其不用承担责任,而是由总公司独立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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