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07-13 08:54:2015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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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代理人却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己,也及于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则只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即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拓展资料: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表人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

简述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同时又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代表人诉讼制度所存在的缺乏激励和奖励机制、当事人申报加入以及当事人诉讼投入较高等问题,导致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所承载的群体诉讼的功能有所折损的后果,从而使得诉讼各方利用这种制度的积极性不高,或者并非出于对此制度的群体诉讼功能的认可而是基于其他的考虑而愿意适用此制度。

拓展资料:一、代表人诉讼的特征

1、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

2、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或同类的诉讼标的即诉因相同。

3、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可代表性。

4、代表人行使实体处分权,必须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

5、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6、诉讼代表人人数: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什么是“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分为哪些情形

代表人诉讼,就是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的诉讼中,为了便于进行诉讼,推选或者商定出2-5名代表人来进行诉讼的制度。(每位代表人还可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表人诉讼分为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表人

【法律分析】: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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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在中国民事与行政诉讼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二、诉讼代表人的条件和法律地位

(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

(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

诉讼代表人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当起诉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具有相同的诉讼标的时,法院也会建议推举出一名代表人,这名代理人代表大家整合意见参加案件的审理。这样对于推动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出最终裁定的效率都有很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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