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时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以及破产申请时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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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 2、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 3、债务人的财产有哪些范围
- 4、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呢
- 5、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 6、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范围包括: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可以体现为:(1)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4)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5)依法执行回转债务人的财产;(6)为债务人追收的财产;(7)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所返还的财产等。
司法实务中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包括:(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有哪些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呢
债务人财产 范围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债务人有下列财产范围: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法院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债务人的财产。具体有出资人欠缴或者未缴的出资、董监高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的企业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有,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出资人欠缴或者未缴的出资、债务人的董监高人员利用职权非法获利或者侵占的债务人的企业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