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专利代理人协会待遇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3-26 15:55:35139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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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公务员吗

不是。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自律非营利社会团体,成立于1988年12月12日。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自己的基本职责。.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组织考察合格应聘人员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按照体检标准予以确认。

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专利代理人协会待遇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业务状况和执业纪律等事项进行年检。

专利管理机关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依本办法做好相应工作。第三条 凡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设立或开办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中国专利局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年检注册。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及主要登记事项;

(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情况;

(四)专利代理机构财务审计情况;

(五)专利代理人情况;

(六)专利代理人培训情况;

(七)应当年检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五)审计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两年内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纪律、内部管理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落实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并备齐有关材料,负责人应对材料内容予以审查并作出机构自检鉴定,及时报送地方专利管理机关。第九条 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专利局。第十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材料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专利局。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培训等事项进行年检。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证加盖“年检”章,并将专利代理人年检情况报中国专利局。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对上报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中国专利局可以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核查。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第十三条 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根据情况作出警告、撤销的处罚。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未通过年检。第十五条 首次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年检后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和专利代理机构标识牌。第十六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每两年一次。年检时间为年检年度的2月1日至6月30日。第十七条 中国专利局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结果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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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协会概况

(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五)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七)审核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

(八)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九)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一)执行行业管理的各种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协会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协会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努力创造良好业内环境,全心全意为全体会员服务。

高卢麟为第六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袁德为秘书长。

杨 梧为现任第七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李建蓉为秘书长。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名誉会长:高卢麟、马连元

会 长:杨 梧

副会长:林柏楠、马浩、王宏祥、姜建成、李 勇、任虹、陈浩、胡杰、吴大建

顾 问:戈泊、乔德喜、须一平、李建蓉

秘书长:徐媛媛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兰、王文庆、王达佐、叶学军、田玉兰、龙淳、刘小红、刘芳、刘孟斌、庄英菊、汤建武、汤茂盛、许宗富、闫俊芬、余刚、张建成、张明、张敬强、李卫东、李勇(金杜)、李柯、李雁翔、李毅、陆锦华、岳泉清、范严生、哈庆华、胡建平、赵志远、赵洪、党晓林、徐冬涛、徐平、徐申民、徐宏、袁庆云、郭晓东、高尚梅、尉伟敏、程伟、董建林、戴巨龙、戴晓翔、蹇炜、魏征骥、宋建华(特邀)

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共141人)

马云海、马江立、尹文涛、方诗龙、王汝银、王明霞、王勇(泛华伟业)、王勇(科威)、王昭林、王荔、王健、王晓峰、王素琴、王敏杰、王维玉、王维绮、王顕、韦庆文、丛芳、卢宏、叶凡、申健、白海静、石岱、龙传红、龙锋、刘小敏、刘凤钦、刘伍堂、刘丽、刘国平、刘晓春、刘媖、刘楠、华辉、孙仿卫、巩同海、成义生、朱世林、朱源、权鲜枝、江耀纯、汤志武、齐永红、严慎、余长江、余全平、余明伟、吴干权、吴忠仁、吴林松、吴桂琴、吴继道、宋义兴、宋合成、张小虹、张全文、张利强、张建东、张杰、张秋红、张涛、张雪梅、张新、张瑾、时立新、李伯勤、李洪福、李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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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条例是否对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度有规定

以下引自《专利代理人条例》:

第五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应当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提交执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当将取得执业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执业证的颁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予以撤销。

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不予颁发或者撤销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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