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商标以及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区别

我是网站访客2025-03-10 11:27:49204阅读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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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为什么要注册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注册防御商标的重要性?

关于为什么要注册防御商标?商家的品牌意识日趋理性,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家为保护品牌而纷纷注册商标,寻求法律保护。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但也有少数商家却因未注册商标而受损。防御商标是为了防止他人在其它类别上使用同一商标而设立的一个商标策略,我们都知道的“红蜻蜓”,“长虹”等都在很多相关行业和类别申请了这一商标,以防止被他人抢注和使用。好多商家却不愿意这样做,我们有些商家花许多费用宣传自己的品牌,却不愿花2000元注册一个防御商标。所以我们希望我们拥有的好品牌不要成为他人的盘中餐,我们要有意识的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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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防御性商标?

防御商标(Defensive Mark)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其着名商标在各种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注册,以防被别人在这些商品上注册该商标。由于这种商标具有防御作用,故称为防御商标。按照国际惯例,防御商标一般较难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什么是'防御商标'?

一、定义: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二、由来、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来自现实市场活动中的商标侵权,较为普遍的是“克隆”商标的现象,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虽然对商标 “克隆”的现象,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为此,出现了注册防御商标来进行自我保护。

三、意义

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四、保护措施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五、注册防御性商标应注意的问题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我国《商标法》对注册防御商标的问题未作规定。对于尚未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驰名”程度的商标,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不同的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进行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者显著特征较弱,则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而无法注册,即使获准注册的话,也极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无法对主商标起到防御保护作用。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4)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消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从实质上说,《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事实上,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商标已被废弃的情况外,一个有用途的商标因“未使用”原因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消的先例是极少的。

参考资料: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区别

法律分析: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区别是:1、联合商标适合只经营一个种类产品的企业;2、防御商标适合经营多种类别产品的企业;3、联合商标是在同一类别的商标中注册近似产品商标,以保障你的产品在这类商标中的专有性;4、防御商标是在各类商标中都注册商标,保证你的商标在所有类别的商标中的独有性。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目的相同:均为保护驰名商标不受侵害,防止他人影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防御商标以及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区别

防御商标怎么做避免商标撤三?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其次,分析防御注册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在其他类别申请与自己一样的商标,从而更全面的保护自己的品牌利益。这一点就可以看出,进行防御性注册的商标肯定是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长远来看,有可能不局限特定行业而普遍具有影响力的。实际上,防御商标注册战略是前瞻性思维,需要企业管理者有长远发展目标并且有保护意识的前提做出。至于划定什么企业的类别这是不实际的。还是要看自己商标的影响力,并且防御商标注册肯定越早提出越有利。 再次,如果商品服务类别全类进行注册,多件商标建议企业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员管理或者全权委托代理,不然管理会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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