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及评估报告有效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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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 2、《评估报告》超一年有效期 能不能直接用于司法拍卖?
-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有时间效力吗
- 4、房地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 5、评估报告有效期是什么
- 6、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评估报告,一般是指评估师根据相关的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那你了解评估报告有效期吗?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 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特需的:假设2006年9月评估资产2004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价值(多为法院确定特定日期的资产价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准日算了,可以按报告日算有效期1年。
一般评估报告到期后最好要原评估机构从新选个基准日再出个新报告(基本用前面的资料,很简单的,收费不要很多的)。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正文】
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乙返还原告甲款项共计10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乙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委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乙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作出估价结果报告,评估价值12万元,注明评估报告有效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7日委托一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
第一次拍卖流标后,县人民法院又于同年4月10日通知拍卖公司第二次拍卖。
4月26日县人民法院通知拍卖公司,因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暂停拍卖。
2007年7月12日县人民法院通知拍卖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8月2日拍卖以底价成交。
该评估报告标明的应用有效期为: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
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委托拍卖的2007年1月7日及拍卖行为,是在该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内,应无异议。
第二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也在该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内。
但是,因为涉及的房地产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好,不宜及时交付拍卖,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就此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
法院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的2007年4月27日,离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的截止时间2007年6月5日只有一个月余,要想在此期间妥善解决房地产的租赁问题及及时交付拍卖,很是困难。
结果,当相关问题处理好后,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时,已是2007年7月12日,而于8月2日才拍卖以底价成交。
法院第三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与拍卖公司拍卖成功的时间,早已在评估报告设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后一、两个月了,超过了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一、两个月。
被执行人一直对法院超过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而交付拍卖持有异议。
但是,法院未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委托拍卖,由其他人买得。
有的人认为,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的有效期,并不重要,没有必要那么重视,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只是作为委托拍卖和实际拍
卖的参考,其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并不能约束法院依据该报告实施的委托拍卖行为和评估公司的拍卖行为。
一些人认为评估价值不能约束法院的行为,法院的执行执行不受其制约,也认为反正要经过市场的拍卖程序,拍卖会上会反映出被执行物的市场价值来的,这一评估价值并不是十分重要。
从法院多次委托拍卖公司的过程来看,不能不说法院在执行工作和委托拍卖中,是负责的。
但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执行标的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拖延了执行工作进程,延误了拍卖的时间,最终超过了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才予拍卖成功。
评估报告明确记载了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本估价报告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即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评估报告设定这一条款,其实是对该报告所附期限的一个规定。
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评估报告的应用受所附期限的约束。
拍卖公司虽然接收法院委托开展拍卖工作,但是它对外所实施的拍卖行为就其实质来说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拍卖行为仍然要受相关的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约束。
拍卖公司依据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按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拍卖活动,其拍卖所涉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价值额,是受评估报告本身约束的。
也就是说,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价值是拍卖参照的价格,但这一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有效价值来定价才是有效的。
如果这一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去效力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无效或者失效价值来定价,就是无效的。
逻辑上就是这个道理,一句话就是,评估价值的效力决定了拍卖定价的效力。
当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定价一般来说就是有效的。
当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效时,拍卖定价就是无效的。
并且,即使是法院依据评估报告对外委托评估,也是要受相关评估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报告本身内容约束和制约。
就第三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拍卖所存在问题的实质是,拍卖公司以已经失去效力的评估价值作为了拍卖定价的参照。
这当然是有问题的。
再者,法院的工作是程序性特点非常突出的工作,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是一样。
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就是必须加以特别重视的一个事项,不能看成是无所谓、可有可无以及没有约束力。
程序性意识要不断加强,规范性要更加确立。
对于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有效期内才能够以之作为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的依据。
而超出了有效期,则不能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戴洪斌)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戴洪斌
【学科分类】法院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乙返还原告甲款项共计10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乙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委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乙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作出估价结果报告,评估价值12万元,注明评估报告有效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7日委托一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
第一次拍卖流标后,县人民法院又于同年4月10日通知拍卖公司第二次拍卖。
4月26日县人民法院通知拍卖公司,因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暂停拍卖。
2007年7月12日县人民法院通知拍卖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8月2日拍卖以底价成交。
该评估报告标明的应用有效期为: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
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委托拍卖的2007年1月7日及拍卖行为,是在该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内,应无异议。
第二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也在该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内。
但是,因为涉及的房地产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好,不宜及时交付拍卖,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就此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
法院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的2007年4月27日,离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的截止时间2007年6月5日只有一个月余,要想在此期间妥善解决房地产的租赁问题及及时交付拍卖,很是困难。
结果,当相关问题处理好后,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时,已是2007年7月12日,而于8月2日才拍卖以底价成交。
法院第三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与拍卖公司拍卖成功的时间,早已在评估报告设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后一、两个月了,超过了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一、两个月。
被执行人一直对法院超过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而交付拍卖持有异议。
但是,法院未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委托拍卖,由其他人买得。
有的人认为,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的有效期,并不重要,没有必要那么重视,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只是作为委托拍卖和实际拍
卖的参考,其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并不能约束法院依据该报告实施的委托拍卖行为和评估公司的拍卖行为。
一些人认为评估价值不能约束法院的行为,法院的执行执行不受其制约,也认为反正要经过市场的'拍卖程序,拍卖会上会反映出被执行物的市场价值来的,这一评估价值并不是十分重要。
从法院多次委托拍卖公司的过程来看,不能不说法院在执行工作和委托拍卖中,是负责的。
但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执行标的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拖延了执行工作进程,延误了拍卖的时间,最终超过了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才予拍卖成功。
评估报告明确记载了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本估价报告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即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评估报告设定这一条款,其实是对该报告所附期限的一个规定。
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评估报告的应用受所附期限的约束。
拍卖公司虽然接收法院委托开展拍卖工作,但是它对外所实施的拍卖行为就其实质来说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拍卖行为仍然要受相关的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约束。
拍卖公司依据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按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拍卖活动,其拍卖所涉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价值额,是受评估报告本身约束的。
也就是说,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价值是拍卖参照的价格,但这一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有效价值来定价才是有效的。
如果这一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去效力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无效或者失效价值来定价,就是无效的。
逻辑上就是这个道理,一句话就是,评估价值的效力决定了拍卖定价的效力。
当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定价一般来说就是有效的。
当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效时,拍卖定价就是无效的。
并且,即使是法院依据评估报告对外委托评估,也是要受相关评估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报告本身内容约束和制约。
就第三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拍卖所存在问题的实质是,拍卖公司以已经失去效力的评估价值作为了拍卖定价的参照。
这当然是有问题的。
再者,法院的工作是程序性特点非常突出的工作,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是一样。
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就是必须加以特别重视的一个事项,不能看成是无所谓、可有可无以及没有约束力。
程序性意识要不断加强,规范性要更加确立。
对于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有效期内才能够以之作为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的依据。
而超出了有效期,则不能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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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评估报告》超一年有效期 能不能直接用于司法拍卖?
如果评估报告超过一年的话,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直接进行再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但是找行情流拍后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对于拍卖标的物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影响评估报告的内容,则可以直接用于司法拍卖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拍卖保留价是由人民法院参与评估的,如果没有经过法院评估则需要按照市场价进行一定的评估,并且是需要咨询相关当事人意见的。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保留价,在进行第一次拍卖的时候,是不能低于评估价的或者市价的80%,如果说出现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80%的情况,是不合理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的,但是对于每次降低的数额是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20%的,再拍卖价根据是前次的保留价确定的,并非根据评估价而确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因为评估报告过期而引发的执行异议纠纷,这种情况是时常发生的,那么申请通常会以评估报告已过期而主张。那当拍卖的价格已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应当对拍卖标的重新进行评估也是申请人的理由之一,他们主张执行程序存在一定的错误,要求撤销拍卖,变卖行为。还有人会在拍卖成功后以评估报告过期为由要求撤销该次交易并进行重新评估。但对于这一类型的案件,各地法院的观点是相对一致的,都是以拍卖程序启动的时间节点及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作为判断依据。
各地法院规定首次拍卖未超期,即使进行再拍卖,超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拍卖仍然是有效的。超过屏幕有效期进行拍卖,虽然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必然产生拍卖撤销的法律后果。如果说在评估报告过期之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两者应均按照已过期的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无异议的时候,即便拍卖重新启动时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拍卖仍然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有时间效力吗
有。
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房地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房地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房地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发展是非常快速的,房子与老百姓也是息息相关的一件事情,所以很多人都比较的关注,下面为大家分享房地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房地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1
一、房地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六条规定:
1、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
2、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3、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4、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二手房评估采取房产价格评估的市场比较法,通过对同一楼盘的在售房源的挂牌价格,以及同类型楼盘的近期实际成交价格进行专业处理,换算出具体某个楼盘的平均单价,然后结合待评估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状况、其它特征因素等等,计算出该房屋相对科学合理的市场参考价。
二、房地产评估原则
1、供需原则:商品的价格由该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点来决定。供小于求时,则价格上升,否则下降。房地产的价格由类是房地产的供求状况决定。
2、替代原则:在同一市场上效用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价格趋于一致。
3、最有效使用原则:以最佳使用所能带来的收益评估房地产的价格。
4、贡献原则:它是收益法和剩余法的基础
5、合法原则:房地产评估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测算房地产的纯收益时,不能以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收益为测算基础。
6、估价时点的原则: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房地产价格有很强的时间性,它是某一时点的价格,不同的时点,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也就是说,估价实际上只是求取某一时点上的价格,所以估价一宗房地产的价格时,必须假定市场情况停止在估价时点上,同时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状况通常也是以其在该时点的状况为准。
三、房地产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土地生熟程度指基础设施的通达程度和土地的'平整程度。
三通一平指水、电、道路通,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道路通,土地平整。
资本化率是用以将纯收益资本化(或转化)为价格的比率。实质上是一种资本投资的收益率(获利率、报酬率、利润率、回报率、盈利率、利率)。
基准地价是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然后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代表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地价水平的标志性宗地的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是假设房屋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时,必要的建造费用加平均利润。
底价是指政府、企业或私人出售(尤其是拍卖)房地产时确定的最低价格,亦称起叫价格(简称起价)。
房地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2
一、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长?
不得超过一年,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有期限的,而报告的期限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房地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3
一、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房屋价值的变化是比较大的,所以评估报告有效期不能过长。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二、房屋拆迁评估的程序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评估报告有效期是什么
法律分析: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法定的,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就不能使用了。其基本原理就是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受时限影响,如果超过一年各项资产的评估价值可能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发生较大变化,因此不能继续使用此报告的评估价值了。所以通常规定报告的有效期,以防止滥用评估报告的价值。
法律依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 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资产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得到有权部门确认即可(海峡股份)【1】
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延期的原因
发行人设立时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拟出资的客滚运输经营性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xx 年11 月30 日至20xx年11 月30 日);发行人于20xx年12 月4 日始获得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批准其设立的琼经股[20xx]477 号批复并于20xx年12 月6 日注册成立。
由于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发行人提请当时有权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批。
2、海南省财政厅是否有权批准评估报告延期以及该等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报告已在有效期内经海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20xx年6 月25 日,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公司拟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0xx年11 月4 日,海南省财政厅作出《关于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船务公司股份制改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琼财企函[20xx]176 号),对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评估结论予以确认。
(2)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20xx 年11 月30 日至20xx年11 月30 日)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
20xx年10 月26 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依法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xx年11 月4 日,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海南省财政厅琼财企函[20xx]176 号文件依法确认后,发行人原发起人股东海口港集团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获得向发行人出资的法律依据。
20xx年11 月22 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认缴出资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华验字[20xx]第024 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到位。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向发行人认缴了全部出资,发行人并以20xx年11月30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会计建账。
(3)发行人由于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20xx年12 月4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20xx年12 月6 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发行人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行了会计建账。
发行人设立时间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行为并未导致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不实,因此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批准延期。
经核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由于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由于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批准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虽然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的批文时间超过了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但各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
为此,有权对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批准了该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xx)最高法执复20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C3-C4裙楼。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靖,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
负责人:向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4-2底楼。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58号金岛花园怡嘉苑4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高院查明: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被告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信公司)、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岛公司)、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7)民四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7号判决),维持了重庆高院(20xx)渝高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4号判决),
即:一、康信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信达公司垫款本金4157202.49美元及利息(截止20xx年7月30日的利息为4194237.99美元,从20xx年7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美元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信达公司有权就渝房97抵押第00378号抵押合同的附件7(渝房97抵押第00378附7号抵押物变更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康信公司的欠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信达公司有权就渝国土房屋(20xx)甲字第620号抵押证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康信公司的欠款在517万元人民币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中侨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康信公司的债务在以本判决第二、三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清偿后,康信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康信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信达公司向重庆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信达公司发现金岛公司已自行销售了部分抵押房屋,因此另案诉讼其赔偿。
经我院终审,判决金岛公司赔偿信达公司12742125.8元。
该案于20xx年2月执行金岛公司赔偿款并划付给信达公司。
对34号判决第二、三项金岛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其余抵押物,即金岛花园怡庆苑部分房屋、金岛花园负一层10000平米车库、渝国用19xx字第011号证下3333.35平米土地,本案依法继续执行。
金岛花园怡庆苑抵押房屋经依法拍卖,拍卖得款于20xx年11月10日划付信达公司。
对金岛花园负一层10000平米车库、渝国用19xx字第011号证下3333.35平米土地,经委托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评估,评估结果为车库价值1890万元,土地因已规划为总平规划范围内绿化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该土地使用权无处置价值,评估价值为0。
前述车库经两次依法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成交后,重庆高院将拍卖所得款项在代缴卖方税费后划付信达公司。
在处置完上述抵押物后,康信公司尚欠信达公司的债务仍未清偿完毕,重庆高院即按照生效判决第四项对中侨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该院于20xx年5月24日作出(20xx)渝高法民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中侨公司在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享有的39414241.64元(持股比例为6.36%)股份,提取中侨公司前述股份截至2013年5月29日的股权收益,并将提取的股权收益划付信达公司。
重庆高院依法委托陕西鑫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联评估公司)对中侨公司在西部信托享有的39414241.64元(持股比例为6.36%)股份价值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果为11022.39万元。
该院于20xx年8月9日向重庆市三峡拍卖有限公司、重庆市德信拍卖有限公司发出(20xx)渝高法委拍字第2号拍卖委托书,委托二公司对中侨公司持有的在西部信托享有的13714180.2466元股份(持股比例为2.21%)进行司法拍卖,本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中侨公司对重庆高院执行其持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行为不服,向重庆高院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依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顺序,应先执行金岛公司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和3333.35平方米土地,上述抵押物处置完毕后,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能执行该公司的财产,而上述抵押物并未处置完毕,3333.35平方米土地尚未处置,信达公司无权单方要求改变债权清偿顺序,更无权放弃顺位在前的债权清偿方式;
(二)评估机构对中侨公司享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应当重新予以评估;
(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了该公司的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综上,请求撤销(2008)渝高法民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停止对该公司在西部信托股权的执行行为。
重庆高院认为,首先,关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顺序,能否执行中侨公司财产的问题。
中侨公司认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顺序,应当先执行金岛公司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和3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物处置完毕后,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能执行该公司的财产。
经审查,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已对顺序在前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依法处置完毕,3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委托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论为该土地使用权因规划为小区公共绿化用地,其评估价值为0,不具有处置价值,因此该院在上述抵押物无法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中侨公司的财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侨公司认为仍有顺序在前的抵押物可供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中侨公司所持有的西部信托股权价值问题,经该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程序合法,其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该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并无不当。
第三,中侨公司认为其就本案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的申诉已经受理应当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重庆高院作出(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中侨公司的异议。
中侨公司不服(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向我院申请复议称:(一)重庆高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司享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
1.涉案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为20xx年5月,有效期一年,已经过期,该司有新的证据,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以20xx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20xx】716号评估报告证明涉案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
在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并自动失效的情况下,重庆高院未经重新评估便委托拍卖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2.中侨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股份已经增资扩股,拍卖公告标的物描述有误,错误描述和低估了中侨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2.46%的股份,依据本案执行依据中侨公司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拍卖资产价值为22763.55万元的股权是属于严重的`超值拍卖,损害了中侨公司的重大财产利益。
3.持股比例越高股票价格应该越高,持股比例越小股票价格应该越低。
参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持有西部信托5.01%的股份,在2013年以7.9元/股的价格成交。
该司认为应把已成交的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让的西部信托股票价格作为评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