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后债权以及劣后债权有哪些

我是网站访客2023-12-03 10:37:58167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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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名词解释,什么是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分配顺位中,由破产法规定的,在破产财产清偿所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后才能获得清偿的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正面回答

1、第一清偿顺序,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因破产企业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2、第二清偿顺序,社保及税收债权;

3、第三清偿顺序,普通债权,包括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等;

4、第四清偿顺序,劣后债权,包括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等征罚性债权。

二、分析详情

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三、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

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

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劣后债权以及劣后债权有哪些

劣后资金是什么意思?

1、劣后资金就是收益不好,但风险却比较大的资金。

2、劣后资金属于一个安全垫的资金,意思是在资金遭到风险的时候,劣后资金将优先偿付风险,在获得收益的时候,他的收益将会在优先级的收益之后支付。

3、通常,在资金投资领域,在投资中,有优先和劣后的区别,有投资者为了募资等多种目的,会自愿将被引入资金给予一定的优先权,使之在遇到风险时,有优先获得保障的权益,但在获得赢利时,可以获得优先收益的权利。

4、与之相反,为了同样的目的,某些投资者,则会把自己的权益让给别人,在遭遇风险时,让自己的资金最先偿付资金损失,在获得收益时,最后获得分配。

5、劣后资金,则属于遭遇风险时,让自己的资金先偿付资金损失,获得收益时,最后分配。

扩展资料

劣后与优先是一对孪生兄弟,这是在金融产品中非常常见的一种风险/收益安排。

信托公司发行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在同一款产品中,可以购买优先级信托产品也可以购买劣后产品。优先受益人分享较低的收益率,承担较小的风险,而劣后受益人则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

一般来说,从收益来说,优先级会保有相对确定且封顶的预期收益率;而劣后级没有确定的收益率目标,在最简单的优先/劣后结构中,支付完优先级的收益之后,产品投资所产生的一切剩余收益都归属于劣后级。

当投资发生损失时,首先由劣后级吸收,如果劣后级被完全损失,才会损失到优先级。

因此,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劣后级代表了风险最高的那一份,而优先级则是相对低风险的那一份。

参考资料

-优先劣后

劣后债权的定义和分类有什么

法律分析: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分配顺位中,由破产法规定的,在破产财产清偿所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后才能获得清偿的破产债权。劣后债权的分类:一、法定强制劣后债权。二、约定劣后债权。三、法官裁定劣后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劣后担保是什么意思

因未闻此言,也不晓何出此言,个人观点,做如下理解:劣后是相对于优先而言的,顾名思义此担保的选择不做优先考虑。或者是,担保的能力有劣后性,债权的实现中担保能力不在第一顺位,如汽车已经抵押,而后因为修车未付费被留置,在实现债权时担保的能力为留置权的优先,抵押权劣后。

什么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适用范围有哪些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三种:

一为破产债权;

二为共益债权和共益费用;

三破产抵销权

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因破产程序适用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若将破产程序适用于公司或法人,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即是应归属破产财产的债权,中国破产法即属此例;若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于个人,则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及属于债务人个人的自由财产的债权两种,大部分国家破产法均属此例。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就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与破产债务人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相抵销,抵销权的适用范围即是指这两种债权的相互对应关系问题。

1、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这种抵销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典型最为常见的抵销,各国破产法所规定的抵销,多指这种抵销。

2、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法律既然允许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相互抵销,对于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的抵销,自无限制的理由。但是,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共益费用和共益债权应随时从破产财产中支付,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均得主张抵销,破产管理人亦得主张抵销。

3、除斥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这两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得抵销。除斥债权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是指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但只有在日本破产法中被承认为破产债权,但其受偿的顺序劣后于一般债权,故特称劣后债权,以示其与一般债权的区别。但无论是将其视为除斥债权的大多数国家,还是将其称为劣后债权的日本,均规定此种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不得抵销。因为适用抵销的主债权被严格地限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范围内。而劣后债权一般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故无准允抵销的理由。

4、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债务人自由财产的抵销。这种抵销发生在将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的国家的司法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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