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培训以及专利代理人考证资格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11-08 15:55:35333阅读5评论

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培训专利代理人考证资格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培训专利代理人考证资格,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专利制度和专利代理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培训,提高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的年度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并将培训计划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承办单位根据计划组织落实培训工作。

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公布各次培训班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承办单位。第三条 所有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职或兼职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均应定期参加执业培训。

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代理人参加执业培训班。参加培训的记录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考核和专利代理人职称评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第四条 执业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三、专利复审与无效;

四、专利诉讼;

五、文献检索与信息服务;

六、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七、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

八、涉外专利代理业务;

九、其他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可以根据年度计划,选择参加适合的执业培训班。第五条 主管部门统一为各专利代理机构制发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记录册。记录册用于记载和证明专利代理人接受执业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每个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必须提交的证件之一。第六条 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期间,应当参加专利代理人上岗培训班。

培训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实务;

二、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专利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其他专利代理业务。

未参加上岗培训班的人员不能取得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你为什么参加专利代理师培训

参加专利代理师培训理由如下:

1、执业准入资格考试

专利代理人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139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中的第31项准入类资格证书!

2、门槛降低

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与《专利代理条例》保持协调一致,在思路上坚持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坚持优化服务,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建设、加强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惩处等。

新修订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按新办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较往年有3个特点:一是“专利代理人”的称谓修改为“专利代理师”;二是考试组织形式由原来的纸笔考试方式转换为计算机化考试方式;三是降低参与考试门槛,取消“应当掌握一门外语、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要求。

3、国家政策鼓励

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通知,明确到2023 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到2023 年,专利代理行业形成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能力全面的人才队伍,行业资源分布合理,服务领域和服务水平满足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市场运行体系较为完备,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成为服务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2019年1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4、人才紧缺稀为贵

从专利代理师考试选拔机制来看,根据相关规定,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必须是年满18岁(对上限暂时没要求),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群才能报名考试。而且随着每年报考人数的增多,专利代理师考试难度也逐年提升,考试通过率也在逐年降低,专利代理师考试或许是各类职业资格认证中通过率最低的!从近些年看,专利代理师考试的通过率一般不超过15%,2019年的通过率更是达到史上最低的12.35%,随着报名人数的逐年递增,考试通过率的逐年降低,说明国家对优秀人才的选拔更为苛刻。

拓展资料: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培训以及专利代理人考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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