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执行案件是什么以及非诉执行案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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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案件是什么意思?
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
非诉案件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它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特别程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际上也属于非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诉案件有三种,即:第一百八十四、第一百八十五条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八十七、第一百九十和第一百九十一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新民诉法增添另外两种案件:第一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第一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告知书什么意思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执行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简单地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知书》就是指这类案件的执行告知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非诉执行案件是什么意思?适用于什么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执行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中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什么是非诉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非诉保全案件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判不能执行或者今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诉前保全,也就是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所申请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指在仲裁而非诉讼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判不能执行或者今后难以执行的,所申请的财产保全。除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外,一些法律还赋予人民法院非诉财产保全和非诉证据保全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非诉执行案件是什么
和谐执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所谓和谐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宽严相济、公正文明的执行方法。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同时,增进当事人的信任和友爱,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目的。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而导致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为。行政非诉执行虽系由行政庭受理的一类特殊业务,但其仍属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其在构建和谐“官民”关系中,做到和谐执行更是理所当然。
(一)和谐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一般方法
行政庭在行政非诉执行中,要做到和谐执行,我认为下列方法可以采用:
1.教育疏导法即区别不同案情,以攻心为上,对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方法可细分为案例引导法、谈心交流法、换位思考法、后果警示法等。顾其名即可思其议,对这几种方法我不再赘述释明,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各种方法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渗透、相得益彰的。
2.人文执行法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方式和执行财产须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人格受损及物质上的极度贫困。人文执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格的精神。
我认为,人文执行还应当做到“三不”、“四慎”。“三不”指:即不让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执行现场,不让被执行人的患病父母在场,不让无关的人员在场围观;“四慎”指:即慎用执行措施(特别是公共场所,或被执行对象为老、弱、病、残、孕妇、哺乳期的),传统节日和逢红白喜丧事慎执行,对特困企业和困难当事人慎执行,对有激化矛盾苗头的慎执行
3.风险告知法该项措施针对申请人设立。指在执行立案时,执行人员把法院职责和申请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可能导致的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后果,告知申请人。
4.透明执行法该项措施亦针对申请人设立。指法院邀请申请人旁观整个执行过程,以增进申请人对法院的了解、理解。透明执行法使申请人感受与法院的零距离执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拓展资料】
(二)执行和解法
鉴于在行政非诉执行中以和解方式解决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行政争议的重要性,我特意将其单列为一种和谐执行的方法。
行政非诉执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通过自行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一种结案方式。其意义在于:有利于增进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便、快捷、经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法院迅速执结案件,有效缓解“执行难”的压力,提高执行权威。
我认为,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行政庭应及时把握时机和方法,强化引导和化解工作。具体而言,须把握好两点:一是多做牵针引线和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把双方的意愿进行沟通,化解双方的怨气;二是积极为当事人执行和解创造必要的时机和空间,告知双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全面平衡和把握。
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