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以及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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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要约失效的原因是什么
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释义: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将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出限制、更改或扩张从而形成反要约,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一项反要约。
简述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 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如下:1、要约被拒绝;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合同法》中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有哪些?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