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以及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的区别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5-04-27 16:01:02211阅读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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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或者其他的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选择之债以及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的区别

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有什么区别

任意选择之债与择一选择之债的区别: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拓展资料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给付的债。 例:原定给付一匹马,但也可给付200元。再如日本法上的地租债务,既可交纳所种植的实物,也可以年末行情换算支付金钱。 任意之债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对其性质有争论,有人主张为代物清偿之债,其中用其他给付代替原给付的权利为代用权,代用权的性质是补充权,如原给付已不可能,其他代替的给付也不再需要,这是因为任意之债仍是单一之债。

依照何方当事人享有代用权,任意之债可划分为:

1债务人任意之债。债务人享有代用权,可不经债权人的同意而用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替代给付完成,债权即消灭。

2债权人任意之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用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但如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替代给付不可能时,债权人的代用权就消灭。

任意之债的特点是:

(1)只有一个已确定的标的,任意之债的当事人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定标的。

(2)任意之债的原定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否则该债不能有效成立。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 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 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 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 商品质量 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什么?

什么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如:甲收乙200元,作为卖给乙一辆自行车或一台电扇的代价。

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

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延伸阅读: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简单之债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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