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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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7《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总体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产权管理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四、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失业保险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

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否现行有效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现行有效的。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

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

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

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

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

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

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

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

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

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

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

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

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

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

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

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

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

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

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

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

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

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

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

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

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

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

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

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

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

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

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

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

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

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

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

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

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

会保险关系。

(十)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

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

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

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

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

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

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二、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

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

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

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

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

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

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由法制办会同

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一)全面准确理解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方针,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

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

针。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

力和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改制、结构调整、深化改革、转换机制,

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二)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区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

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

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

(三)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

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

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

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

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

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

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

国企改制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企改制遗留的问题。据粗略统计,当前涉及或与国企改制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大约有80多件,已经形成了比较配套和比较系统的国企改制的法规和政策依据系统。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还有地方政府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等。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企混改后员工如何安置

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何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我国法律“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总结:解除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变更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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