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树以及冯小树 裁判文书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4-01-11 15:05:25213阅读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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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证监会如何处罚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小树)

〔2017〕31号

当事人:冯小树,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小树具有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买卖三股票赚取违法收入。

以上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证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冯小树于深交所任职,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冯小树担任发审委委员,其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248,021,618.19元,并处以251,412,971.74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冯小树以及冯小树 裁判文书

冯小树被罚4.99亿是怎么回事?

根据中央巡视组反馈的线索,证监会查明前深交所工作人员、曾任股票发审委兼职委员冯小树涉嫌违法买卖股票。

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所得2.48亿元,并顶格处以2.51亿元罚款。同时,对冯小树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冯小树先后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的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获取巨额利益,其交易金额累计达到2.51亿元,本金300万元,获利金额达2.48亿元。

冯小树是怎样通过三只股票赚2.5亿的?

一、冯小树以彭某嫦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世方联),进而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

(一)深圳世方联设立与运营情况

2005年6月至8月期间,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医疗)签署了《公司改制财务顾问协议》。2006年10月期间,平安证券分管投行部的副总经理薛某年等人赴鱼跃医疗会见鱼跃医疗董事长吴某明,全面推进鱼跃医疗改制工作,并派项目组进驻鱼跃医疗现场。2006年底,平安证券项目组提出股改方案。

2006年12月25日,深圳世方联于深圳成立,公司股东为彭某嫦、刘某、朱某年、胡某娟,持股比例分别为30%、30%、30%、10%。彭某嫦担任深圳世方联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为冯小树岳母。

2012年5月20日,深圳世方联名称变更为石河子世方联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新疆石河子开发区。2013年6月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石河子融科华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1月26日,公司变更为石河子融科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融科华投资)。融科华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彭某嫦,彭某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胡某娟、刘某、朱某年承担有限责任。4名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与变更前维持一致。

深圳世方联存续期间,除交易“鱼跃医疗”外,仅少量进行新股申购、卖出中签新股操作及小额股票交易,总交易笔数不超过30笔,每笔成交金额不超过20万元。综上,深圳世方联在存续期间,其证券账户主要用于交易“鱼跃医疗”。

(二)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何某梅、彭某嫦银行和证券账户情况

何某梅为冯小树配偶何某玉之妹,彭某嫦为冯小树配偶何某玉之母。

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6个何某梅、彭某嫦名下证券账户。彭某嫦已于2015年8月离世,但彭某嫦招商证券账户在2015年11月仍有交易记录,且交易地址显示为美国,与何某玉、冯小树证券账户的交易地址相同。

何某梅国盛证券、中投证券账户在开户至注销期间,除进行“宝莱特”“三川股份”的减持外,仅少量小额地进行新股申购及卖出中签新股操作,共计完成16笔此类操作。

(三)深圳世方联股东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并获得相关收益

2008年4月18日,鱼跃医疗在深交所上市。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深圳世方联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减持所持全部“鱼跃医疗”,卖出清算金额共计440,027,654.8元。此外,在深圳世方联证券账户持有“鱼跃医疗”期间,共获得6次现金分红,分红金额总计5,527,936.6元。2015年3月6日之后,深圳世方联证券账户再无证券交易记录。

深圳世方联卖出“鱼跃医疗”所得与所获分红款项,在扣缴个人所得税52,692,307.27元,并通过彭某嫦账户缴纳个人所得税34,733,824.53元后,剩余资金共计358,129,460元,全部向4名股东进行了分配。其中,向彭某嫦分配107,858,780.77元。

(四)冯小树通过彭某嫦代持深圳世方联股份

综上,冯小树通过本人社会关系及所任职务之便利,以彭某嫦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进而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其对应的买卖股票金额为106,193,917.73元,其持有、买卖“鱼跃医疗”的获利金额为106,058,780.77元。

二、冯小树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三川股份”

(一)鹰潭市三川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及冯小树协商入股情况

鹰潭市三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股份)于2002年开始筹备上市。2007年年中,三川股份与国信证券进行接触。2007年11月,国信证券对三川股份项目进行立项。2007年12月和2009年6月,三川股份两次进行增资。2007年12月28日,国信证券与三川股份签定《关于委托财务顾问及上市辅导机构之协议书》。2010年3月26日,三川股份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冯小树与三川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某林之间往来频繁,李某林多次就三川股份上市事宜向冯小树进行咨询。2007年12月三川股份增资前,冯小树在三川股份现场参观时,向李某林提出“介绍”何某梅入股,李某林同意冯小树“介绍他人”入股的请求。

(二)何某梅账户入股及入股资金来源情况

2007年12月18日,三川股份的原股东三川集团、李某祖等人与“何某梅”等人签订了《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何某梅”等人以3.66元/股对三川股份增资,“何某梅”以206.79万元买入56.5万股“三川股份”。该协议签字页“何某梅”签字并非何某梅本人签署。

同日,何某梅招行0381账户向三川股份转入206.79万元,备注为“何某梅投资款”,该银行账户为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账户。

(三)何某梅账户减持股票及所得资金流向情况

2011年3月28日,何某梅证券账户所持“三川股份”解禁。从2011年8月25日开始,何某梅证券账户开始减持“三川股份”。所得金额与持有期间所获现金分红金额共计32,432,714.4元。

上述资金中,除27,572.4元转入何某梅工商银行6222 2262账户,833,375元转入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的何某梅招行0381账户,其余资金均转入何某梅建行6227 2392账户。

综上,冯小树通过本人社会关系及所任职务之便利,以何某梅名义持有、买卖“三川股份”,其买卖股票金额为31,502,490.97元,持有、买卖“三川股份”的获利金额为30,365,714.4元。

三、冯小树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宝莱特”

(一)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及冯小树协商入股情况

2001年起,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开始筹划上市工作,并着手进行股份制改造。2009年4月,平安证券保荐代表人何某茂等人前往珠海对宝莱特做前期考察。2010年10月27日,宝莱特与平安证券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协议》。2011年7月19日,宝莱特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燕某元多次就公司治理、股权转让等方面问题向冯小树咨询,并于2008年初聘请冯小树配偶何某玉担任宝莱特董事。2007年10月至11月间,冯小树通过配偶何某玉向燕某元提出,希望“介绍”他人购买宝莱特4%的股份,开始提出“介绍”王某正购买股份,后实际由何某梅账户买入宝莱特股份。

(二)何某梅账户入股及入股资金来源情况

2008年11月2日,燕某元、王某夫妇实际控制的捷比科技(持有宝莱特58%股份)与何某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宝莱特1,203,200股股份(占总股本4%)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何某梅”。双方约定20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60%,剩余价款于两年内付清。相关转让手续由冯小树配偶何某玉办理。

(三)何某梅账户减持股票及所得资金流向情况

2011年7月19日,宝莱特在深交所上市。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何某梅证券账户减持所持全部“宝莱特”。其中,何某梅账户分别于2012年12月25日、2014年3月11日和3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宝莱特”至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的彭某嫦招商证券账户,又于2014年7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宝莱特”至何某玉东方证券账户。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减持全部“宝莱特”。

综上,冯小树通过本人社会关系及所任职务之便利,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宝莱特”,其买卖股票金额为94,772,372.22元,其持有、买卖“宝莱特”的获利金额为92,652,932.2元。买卖“三川股份”“宝莱特”的税收返还获利金额为18,944,190.82元。

综上,冯小树买卖“鱼跃医疗”“三川股份”“宝莱特”等3只股票金额共计251,412,971.74元(已扣除实际缴纳税费),获利金额为248,021,61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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