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部门以及专利行政部门工作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12-01 12:57:04316阅读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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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什么区别

《专利法》所称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辖国家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

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管辖下列专利案件:

(一)发明专利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跨区域专利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

区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当事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区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对区专利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市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属于区专利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相关区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需要由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 工商、版权、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科技、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专利行政执法。

区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区域执法协作。第六条 市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版权等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市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第七条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因履行涉及专利的合同纠纷,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第八条 专利行政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证人、鉴定人。第九条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第十条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包括专利登记簿副本和专利证书等。

请求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请求人是外国当事人的,应当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符合我国法律要求形式的身份证明,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请求已经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驳回请求。

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第十一条 在侵权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代理人行使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代理权限,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外国当事人提交的委托授权书,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备效力。第十二条 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

(一)涉案专利权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二)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利行政部门以及专利行政部门工作

发明专利申请几年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的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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