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以及破产中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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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生活中,一提到 抵押 ,就会想到 经济纠纷 ,借钱欠钱还不起还不起,导致把家里的值钱的抵押出去。那么抵押在法律中具体的作用是什么呢? 抵押权 有什么特殊性吗? 一、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首先抵押权就是 债务人 出于资金的需要而向 债权人 筹集资金时,向出资人提供的 质押 保障。在于资金无法偿还时,用用抵押物(担保物)履行偿债义务。所以一般抵押物和借款资金价值只能高于或者等于。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债权人的出资金额。 抵押权具有几项特殊性: 1、提供抵押物的不能是债权人,债务人或 担保人 都可以提出抵押物担保。 2、抵押权从属于 担保物权 法。但同时,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而不属于法定担保物。 3、抵押权具有的法律权利是:优先受偿权和变价权 4、抵押物只需要登记,不必转移抵押物。 从上面讲到的抵押权特性中,我们看到了题目中提到的优先受偿权。从以上几点特性我们注意到了,抵押权的用处是出于对债务人偿债的动机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债务人 抵押担保 物是出于还不起钱的情况下,抵押物代替债务人对 债务 进行清偿的行为。 二、什么是优先受偿权呢? 优先受偿权是指约定特殊债务人的在偿还债务时优先于一般债务人的受偿权利。债权人在拥有抵押物担保物时,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金的,债权人有权利将抵押物变卖、拍卖用来将资金变现用来抵扣债务;其次,同一个抵押物先后两次分别抵押给不同人的,按照优先受偿原则,抵押给第一个的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而第二个债权人则是第二顺序受偿人。其三,当债务人 破产清算 时,抵押担保物不算在 破产财产 清算 分割之列。 通过以上可以得出结论:抵押权优先受偿原则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不收损失的法律,同时抵押物也是执行债务人未尽偿还义务时代替偿还义务。抵押物拥有优先受偿权原则,债主以拥有抵押物从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一抵押物的两次抵押,以先者为优先受偿人。抵押物需要登记处理,抵押物目的地可以不进行变更。抵押物也可以是担保人提供。最后一点,抵押物不在破产清算名单之中。
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之法律规定
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优先权指的是什么?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法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集中在《担保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和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中国法律中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优先权,这些优先权均是特定的,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关。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担保物权中呢?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而设定,质押权则针对动产和相关财产权而设定,前者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后者则由债权人占有质物;而留置权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的针对动产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押权均是意定权利,即权利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留置权则是法定权利,即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实(上述特定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有留置权。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依法对其他债权人,乃至其余财产所有人享有的优先权。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成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将该财产折合为货币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中最重要的是抵押权人的优先权。如果抵押权人没有这一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抵押物优先处置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优先处置的法律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