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偷逃税额巨大,法律如何能轻判?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5-01 07:42:391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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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在某一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团伙中充当着“看风”、“搬运货物”、“清点货物”等类型的角色。核定偷逃税额3千w人民币,检察机关认为郭某的工作对走私普通货物有帮助作用,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

郭某家人“沈某”寻求法律帮助,因案情复杂,涉嫌偷逃的税额特别巨大,为弄清案情,律师接受亲属委托后,多次对案卷内容进行研究。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为其提供以下辩护:

一、被告人郭某事发前半年是匡某的私人司机,所以应将郭某从事私人司机期间的偷税额扣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郭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偷逃税额巨大,法律如何能轻判?


二、被告人郭某没在扣林山边境指挥搬运货物和清点件数。

2015年6月那一次,郭某开车送“大头”上扣林山边境,没参与任何指挥搬运与点货,只在周围闲等。张某与陈某所谓“指挥搬运”,事实上郭某是在等待“大头”,时间久因不耐烦而发牢骚催促,越南人本就听不懂汉语,郭某无法指挥。

张、陈二人所谓郭某叫他们“把货用帆布盖好”是转告一句老板匡某的话,也没指挥意思。《起诉书》指控在扣林山边境“清点件数”,郭某也没做过,对于该项指控,陈某供述中没反映参与过,而只有张某一人指认,孤证不足以认定事实。

三、被告人郭某参与联系运货司机、在猛侗街望风和盘龙村点货,不是连续和长期参与,其参与走私程度较低,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关于联系运货司机,只有2018年年初打过几次电话,是老板匡某已安排好司机,被告人郭某只是按老板吩咐打电话给其中一人,通知其今晚有货要拉而已,此前没联系过司机;

2、关于猛侗街望风,指案发前一个月即2018年年底(据郭某供述)或年初(据老板匡某供述)才开始从事;

3、关于盘龙村点货,只有两次。此事有专人负责,郭某参与由于该人临时请假。关于上述事实证据,对于被告人联系司机、望风、点货指控,都没充分证据证明其从开始参与走私事务以来是否一直在做这些事,“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加之望风、点货两项行为,都是郭某主动招供,并无他人指认,反映被告人坦白态度,其证明力较高,其关于参与程度供述也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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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受雇匡某当私人司机,每月只领取3千元固定微薄工资,并没获取逃税利益,其非法所得较少。

五、被告人从参与走私以来,都是参与走私事务中零散和次要的事情,其主要职务仍然是司机,所以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七、最后,本案走私活动能决定偷逃税款是报关缴税行为,而郭某并不参与在内,所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偷逃税款3千w人民币,这项责任不应直接由郭某承担,应根据郭某对走私活动参与程度、在走私团伙中起的次要作用,判处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综合案情和听取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对郭某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在进行该案判决宣判时,当被告人郭某及其亲属在听到判决结果时,脸上都呈现出满意表情。根据该案情,郭某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如此高,其判决结果已是轻判,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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