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高中生骑电动车经过一居民楼处时,被一根从天而降、直径超过10厘米的树根砸中头部并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4-23 16:36:542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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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高中生骑电动车经过一居民楼处时,被一根从天而降、直径超过10厘米的树根砸中头部并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检察院认为是过矢犯罪并建议量刑3年,但家属坚持认为是故意的,应处10年以上。目前法院尚未宣判。

(来源:长报道)

身高1米75、17岁少年程某是当地某学校的高二学生。事发当天,程某骑电动车经过某居民楼处时,被一根从天而降、直径超过10厘米的树根砸中头部,并倒地昏迷不醒。之后,程某被紧急送医院抢救。

但抢救20天后,程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并确认,事发地点是一栋约5层楼高的联排别墅,别墅背面一楼被用作车库或者商铺,事发地点是学生程某上下学的必经之路。

60岁男子韦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韦某到案后,声称其平时没有高空抛物的习惯、楼下的地库是其的、其当时是过失造成的。

起诉书显示,事发当天,韦某在5楼楼顶露台将桂花树挖出后准备移植到另一个位置,可韦某蹲在护栏墙边的花圃挖土坑后准备起身时,却因肩部碰到桂花树桩,导致该树桩往露台外的小区内部道路方向掉落,并造成砸中驾驶电动车路过程某头部的后果。

事发后,是韦某本人报警并拨打120施救的,且案发后韦某已经认罪认罚、家属积极代为赔偿38万元。

据此,检察院认为韦某主观上是过失的,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等悔罪表现,故向法院建议对韦某量刑有期徒刑3年。

但程某家属却认为,韦某就是故意,且家属还拿出公安机关按照韦某描述的情形在事发现场进行模拟试验得出的结论,拟证明如果按照韦某所述,不可能会发生事发现场所造的结果。即韦某在“说谎”。

刑法第115条明确规定,不论以任何方式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3-10年;造成人员伤亡的,处10年以上或者死刑。

程某家属的意思是:韦某在“说谎”就是故意的,其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即便有从轻情节,也应在10年以上量刑。

但是,检察院坚持认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韦某是故意的。因此,本案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3条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目前,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但尚未当庭宣判。

那么从法律上讲,家属的观点有可能获得支持么?

首先,虽然家属的心情我们能够理解,但从法律上讲,本案是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必须要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认定韦某在主观上就是故意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不轻信口供,且必须要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作出有罪定论。

本条规定其实指的就是“疑罪从无”原则。即在不能做到证据链完整、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第十一)已经明确规定,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2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的前提条件,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否则,另当别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符合刑法第233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处3-7年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涉嫌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行为人是故意并导致不特定人群伤亡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主观上是过失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的,即应当处3-7年。

也就是说,从检察院建议对韦某量刑3年来判断,检察院是以起步刑罚来对韦某作出量刑建议的。

当然,即便法院也认为只能认定韦某是过失的,也不一定会采信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毕竟在可处3-7年有期徒刑、且被害人是17周岁学生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在可从轻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予以调整。

综上,笔者个人认为,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也会认为是过失的,但量刑方面则未必会只处有期徒刑3年,毕竟被害人是未成年学生。

最后,本案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当时我们身处高处时,务必要主动仔细观察身边的事物并及时排除危险,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当意外发生时,终究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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