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开垦费以及耕地开垦费多少钱一亩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12-01 11:07:59567阅读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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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包土地现已到期已经转包别人,土地开垦费谁给合法

成包土地现已到期已经转包别人,土地开垦费下一个成包方给合法。

土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农村耕地的承包期为多少年?耕地开垦费具体是多少?

假如是农户自有的农用地,并没有所有权年限限定,农用地从始至终归属于该群众。假如农户承揽村内经济发展集体的农用地,承揽期限最多是30年,承包期限到期时,一般会自动续期。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

分包,分包关键出现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农民中间。转包人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受转包人是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包的农民。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年限不会改变,受转包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用的权力,得到土地承包的盈利,同时向转包人付款分包费。分包不用发包方批准,但转包合同应向发包方办理备案。

租赁,租赁通常是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用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方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承租方是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别村。租赁是一种外部民事合同。承租方根据租赁协议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同时向出租的农民付款房租,农户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用经发包方允许,但出租方应向发包方办理备案。

交换,交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农民中间,为方便耕地和不同必须,对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交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书。互易后,交换的双方都获得对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缺失自已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彼此农民达到交换合同后,还是与发包方变动原土地承包合同。

出让,出让是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迁移给其他人,出让将导致农民对承揽土地的使用权。因而,对出让务必严格条件。在承包单位与相对稳定的非农业收益或其它生活来源的情形下,即可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是农民拥有实实在在的基本生活保障,不然不可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假若并没有实实在在的收入来源,一旦遇到风险性,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很有可能居无定所,导致社会不稳定。转让目标应仅限于从业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具有出让要求的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售给别的农民,理应经乙方允许。

云南征收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第三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第四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耕地开垦费实行省、市(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三级分成使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前10日,按省30%、市(州)20%、县(市)50%的分成比例,将上季度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回拨或上缴。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入库后,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有关清算单据,及时把存量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出让、转让、租赁、入股、提供场地使用权等有偿使用形式)费的30%划拨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30%,地方政府留用的70%,分别按省20%、当地50%分成,缴入财政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规定另发)。

(四)土地复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有征用土地审批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土地复垦费按《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执行。

(五)土地闲置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使用耕地,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的,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闲置费。具体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收入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第六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控用于其他支出。

拨入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的费用,统一在“拨入专款”“专款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第七条 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用收费票据”,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第八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耕地,扩大耕地面积;

(二)用于异地开发整理耕地的补助;

(三)用于村庄迁并、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项目的补助;

(四)用于对耕地开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坑塘水面还用缴耕地开垦费吗

按照法律限定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花费,

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耕地保有量

耕地保有量,即耕地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耕地总数量,等于上一年结转的耕地数量,扣除年内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及生态退耕的数量,加上年内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数量。

附:坑塘分为天然坑塘、人工坑塘和半人工坑塘3种。属于农业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天然坑塘是由天然水坑、水潭、山塘、泡子等自然形成的水面。人工坑塘一般是为养鱼修建的。半人工坑塘是拦截溪河、湖泊或沟渠交汇的积水地区建坝而成的水面,在江浙一带通常称"堰",一般是灌溉、养鱼兼用。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捻、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耕地闲置费,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区范围内(包括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适用一类标准。

市区范围外的部分地区(包括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璧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适用二类标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地区适用三类标准。

本条关于类别划分和适用区域的规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与额度并予以公布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和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应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开发和土地复垦,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开垦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耕地开垦进度分期拨付。

耕地闲置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拨付或用作市级项目的配套资金。

土地复垦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复垦项目拨付。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入和支出报表。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开发和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自行组织开垦耕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垦的土地进行验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验收时所达到的标准返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件: 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名称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耕地开垦费20-3015-2510-20耕地闲置费10-208-155-12土地复垦费10-158-125-10

说明:占用基本农田的收费标准按相应类别上浮50%-100%。

耕地开垦费以及耕地开垦费多少钱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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