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以及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会议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1-02 07:54:352.04 K阅读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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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2023年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十五条安全生产硬措施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二、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疫情防控。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覆盖全体人员、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农业农村和人防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培训内容。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进安全生产产业发展。第十一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培训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本市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工作机制,协同推进京津冀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加强一体化应急救援,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以及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会议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文化、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督促和指导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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