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自动结账替换购物标签用4.8元购买700多的帝王蟹法院怎么判?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6-21 07:39:3156阅读0评论

浙江杭州,一超市工作人员对账时发现超市的账目明显不对,尤其是高档海鲜区价值700多元一只的帝王蟹,几次都被客人以4.8元的价格买走。工作人员仔细对账后又发现其他几种高档商品也是被客人以4.8元的价格买走。发现已经损失几千元后,工作人员立即报警求助。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男子肖某与朋友去吃饭时吃过几次帝王蟹,味道非常不错,但就是价格有点贵,工薪一族的肖某没有能力长期吃这么贵的海鲜,只能隔段时间才吃一次。

某天肖某到家里附近的一家大型超市购买日用品、零食时,发现该超市的海鲜区也有卖帝王蟹。肖某一问得知水缸里的帝王蟹,随便一只都要700多元。

听到价格后肖某没有买,并拿着小吃区买的玉米饼等商品就去超市结账区买单离开。肖某回家看到玉米饼4.8元的收费标签后,心生一计,遂将标签小心翼翼的撕了下来,并妥善的保管好。

不久后肖某便带着这张标签再次来到这家超市的高档海鲜区,并非常豪横的和工作人员说自己今天要买一只最大的帝王蟹。工作人员过秤后就给男子包装好,并在包装袋贴上了收费700多元标签。

可谁曾想,肖某趁没人注意时居然将收费700多的标签撕了,并小心翼翼的将4.8元的玉米饼标签贴了上去,然后趁超市自助扫码结账区人少、无人看守时,从该通道扫码支付4.8元离开超市。

一次得手后肖某见没人来找自己,遂再次来到该超市并用同样的手段,又以4.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帝王蟹,连续吃了几只后,肖某就觉得吃腻了,于是其又将目标转向其他高价商品,并屡屡作案得手。

就在肖某暗自窃喜时,很快超市工作人员就因与供应商账目对不上,发现了问题并立即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肖某已经作案了十几次、货物价值达数千元。肖某到案后对其利用超市自动扫码结账无人看守的漏洞,并非法占有超市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肖某已被警方刑拘。

有网友表示,肖某自以为找到了“饭堂”,但实际上他是在为自己的行为“攒积分”。还有许多网友对肖某的行为是属于盗窃,还是诈骗,展开激烈的讨论。

那么从法律上讲,肖某的行为,该怎么评价呢?

首先,盗窃与诈骗共同之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对于违法所得数额方面的认定标准也是一样的。

即不论是盗窃还是诈骗,非法占有2000-5000元以下的,就只是违法行为,治安处罚。至于2000-5000元这个区间该如何确定,一般将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来确定,杭州地区一般以3500元为分界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盗窃与诈骗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使用了什么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前者是财物所有人不知情时被秘密据有的情形;后者是财物所有人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财物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没打标签,肖某的行为就是利用自行贴低价标签的方式,诈骗超市的财物,但工作人员交付给肖某时,已经将商品标好了价格,但其却通过换低价标签的方式,秘密占有4.8元与商品实际价值的差价,因此其行为应当评价为盗窃。

再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盗窃价值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将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网友们说得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即肖某屡屡得手就是在为自己“攒积分”,毕竟其一早就收手或者被发现只是治安处罚而已,可其作案十几次且累计数千元属数额较大的,已经构成盗窃罪。

最后,对于违法犯罪所得,不论是出售,还是吃掉了,行为人都负有返还的义务,即无法原物返还时,行为人都是要照价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帝王蟹是海鲜,没有专业设备养着,很快就会死亡,更何况早已被肖某吃得一干二净呢,所以肖某应当照价赔偿超市的经济损失。当然,其他被肖某嚯嚯掉的商品,其也应当赔偿。

综上所述,肖某费尽心思从超市低价买走高价商品的行为,无异于是在提前消费自己的钱财而已,且同时还换来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真是得不偿失。因此有必要提醒广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否则不仅丢人,还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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