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7-17 16:45:0927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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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一男子到健身房健身时意外在储物柜处发现一枚女性戴的戒指,并将其据为己有。可女子报警并通过监控找到该男子时,男子却以经鉴定是塑料的为由,声称扔垃圾桶了。女子多次索赔未果后,拿着戒指的发票将男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男子赔偿其损失83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案例来源:江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年轻漂亮的李女士为了保持完美的身材,在家住小区附近的一间健身房处,办理了一张为期两年的健身卡,且其几乎每天都会到健身房健身。

事发当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到健身房健身时,却因忘了将手上戴的戒指放在家里,只能放在储物柜处存放。可谁曾想,其在健完身离开时却忘了拿走。

4天后,李女士经同事提醒才发现自己手上的戒指不见了。这时粗心大意的李女士才想起来自己的戒指还存放在健身房的储物柜处。

可此时已事隔4天时间,待其回到健身房寻找时戒指早已不在原处,工作人员也声称没有客人和员工上报过捡得女性的戒指,李女士无奈只能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李女士使用完该储物柜后,就是健身房另一会员蔡先生使用,且监控视频确认蔡先生捡得了李女士这枚戒指。

可谁曾想,公安民警联系上蔡先生并要求其归还所捡得的戒指时,其却声称其从健身房出来后,就去一家当铺找人鉴定过,被鉴定为塑料的后,其就将这枚戒指扔到路边的垃圾桶处了。

可李女士根本不信蔡先生的说法,并出示了自己购买戒指时的发票。但蔡先生却又声称那我可能是被人忽悠了,但其仍然坚称戒指是被扔垃圾桶了,且其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毕竟其没偷没抢。

李女士多次讨要未果后,一气之下,拿着购买戒指时的发票和支付记录,将蔡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蔡先生赔偿其83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李女士在法庭上举证称:

首先,公安机关已经确认是蔡先生拾得了这枚戒指,且蔡先生也承认这一点,因此蔡先生有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李女士认为,拾金不昧是美德,蔡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不是自己的财物,就不能据为己有。因此蔡先生在拾得戒掉后,就有义务将戒掉交给健身房保管或者直接报警交给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保管。

其次,基于蔡先生在拾得戒掉后负有保管义务,因此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其都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李女士气愤的表示,戒指是不是塑料的,一眼就能分辨出来,可蔡先生却声称这是塑料,明显是在说谎,且即便其是过失的,也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李女士认为,在其一方能够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及处理意见、购买戒指的发票和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戒指是价值8350元,且确认是被蔡先生拾得的情况下,蔡先生就应当照价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李女士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被告蔡先生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否则法院就会依法支持李女士的诉求。

注院的意思是,在案证据已经证明是蔡先生拾得了这枚戒指,且李女士能够证明其遗失的戒指价值就是8350元。如果蔡先生坚称这是塑料的,那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否则其辩解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蔡先生负有赔偿8350元的义务。有网友表示,估计戒指早就被蔡先生卖了,且所得钱款最多就是一千或两千元,可现在不仅要赔8350元,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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