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
山东济南,一男子买房时贪便宜,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采光和通风都极差的负一层。可男子入住后才发现负一层实在太潮湿,于是其趁一楼住户不在家时,请来挖掘机在绿化带处挖出一个1.5米深的大坑,准备将负一层改造成一层,且在挖掘过程中,将楼顶的下水道以及连接楼顶避雷针的底线都挖断了。
孙先生买房时听销售说,该楼盘的负一层非常便宜。为了不用贷款买房,孙先生决定购买负一层的房子。可入住后孙先生才发现,住在负一层每天24小时都要开灯,且还非常潮湿,更谈不上通风了。
为了交流解决的办法,孙先生先后到同小区其他负一层业主家中参观,结果发现同是负一层的业主们都将一楼地面的绿化带全部铲除,并挖低地面,事后再将地面全部铺上瓷砖、种上几盆花代替原绿化。
也就是说,只要挖低地面,原来负一楼的房子就可以拆墙并装上透明的窗户,这样不仅解决通风问题,同时还解决了采光问题,且原来的负一层马上变为带有小花园的一楼了,而原一楼则会变为二楼。
从小区其他负一层业主处学习到经验后,孙先生立马就开始规划,并趁一楼业主陈女士没人在家时请来挖掘机开始动手挖绿化带。可谁曾想,在开挖过程中,挖掘机司机不仅将铺设在地底下的几根塑料管挖断,还将连接楼顶避雷针的底线都挖断了。
一楼业主陈女士发现时,挖掘机已经挖出1.5米深、约50平方米的大坑。随后陈女士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且给整栋楼带来安全隐患为由,要求孙先生立即停工。可孙先生却说自己也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因为一楼实在太潮湿,且终年不见阳光,都得病了。
可陈女士认为,任何原因都不是侵犯自己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理由,而且孙先生是成年人,其以低于几倍市场价买房时就应当要考虑到这一点,不然对于其他业主不公平,且孙先生的行为构成违法。
与孙先生交涉后,陈女士立即向物业公司讨要说法。毕竟挖掘机是他们放进来的,且这么大动作,物业公司不可能看不到。可物业公司却不太想理这事。
其实陈女士想到了这一点,如果物业不默许,其他单元的负一楼住户不可能“改造”成功的。在陈女士再三要求下,物业公司才给孙先生发了一张整改单。
事后陈女士又向街道办事处的主管部门反映此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取证后确认孙先生的行为违法,并给其开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其必须恢复原状,否则就会依法对孙先生作出行政处罚。
一、从法律上讲,其实物业有义务制止这些负一层业主的所作所为,否则其行为违反物业合同规定。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其他的先不说,小区的绿化带是业主共有部分,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其不能只收物业管理费,却对侵害小区其他业主利益的侵权行为,放任不管,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陈女士等业主可以先停缴物业管理费的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自己的主张。
二、那孙先生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呢?
首先,孙先生挖掉业主共有的绿化带、挖断楼顶排水的排水管以及挖断连接楼顶避雷针的底线等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侵害的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孙先生的行为满足了自己的利益,但其行为侵害了陈女士等其他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陈女士有权要求孙先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复原状。
其次,民法典第295条同时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孙先生用大型挖掘机在一楼的墙角处,挖出1.5米深的大坑,如果不马上回挖,其行为会危害到整栋楼业主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这一点,往轻的说才是民事侵权;往重的说,涉嫌违法犯罪。
最后,《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82条规定,对未取得许可证违法建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行政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也就是说,在主管部门已对孙先生下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情况下,其还不愿意整改的话,那就将会被强制执行,且还会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有网友表示,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孙先生等负一层业主买房时就应该有心理准备,绝对不能因一已之私而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