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向一家商品砼公司支付100万元材料款时,却因财务操作失误,导致钱转到了之前合作过的另一家商品砼公司的账上。事后开发商向对方讨要时,却发现该公司因拖欠银行贷款,而被银行立即划走了,且双方均认为自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3-05 12:12:26259阅读0评论

广东中山,一开发商向一家商品砼公司支付100万元材料款时,却因财务操作失误,导致钱转到了之前合作过的另一家商品砼公司的账上。事后开发商向对方讨要时,却发现该公司因拖欠银行贷款,而被银行立即划走了,且双方均认为自己没有返还义务。开发商只能将双方一起告上法庭。虽然一审判定开发商胜诉,但开发商还是要上诉,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开发商在建设一个楼盘时,先后与三家商品砼公司合作。其中陈先生经营的砼公司,因付款方式等原因与开发商合作一个月后,就终止了合同关系,开发商也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与其结清了材料款。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双方终止合同一年以后,开发商给另外一家砼公司转账100万元材料款时,因两家公司的名字非常相似,且网银有账号记录,导致财务转账时,误将100万元转到陈先生公司的账上。

财务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与陈先生取得了联系,可陈先生打开账户查看时,发现钱却已被银行划走了。

陈先生这时才和开发商的财务说出真相,原来他们公司因拖欠银行贷款1000万元未能偿还,导致其公司名下的所有账户,全部被银行直接划扣偿还债务。

开发商随即报警求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从贷款银行处证实了陈先生的说法,且确认陈先生当时与贷款银行约定,如陈先生名下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银行可以在不通知陈先生的情况下,划扣该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任何一个账户的存款。

现在的情况是开发商因转错账户导致间接帮陈先生偿还了贷款,银行挽回了部分损失,但开发商遭受了损失,且陈先生和银行都认为自己没有返还义务。

开发商多次向双方讨要未果后,只能将陈先生和银行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一方返还100万元。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可陈先生在法庭上表示,是开发商自己转错账在先,银行一分不剩划走在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这笔钱,因此其认为开发商应当要找银行去要这笔钱。

民法典第986 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陈先生的意思是,自己根本没有占有这100万,就代表自己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因此其无返还义务。

可银行却认为,是陈先生违约在先,其一方只是按合同办事,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而已,没有不当得利,何来返还义务呢?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陈先生未能按时偿还银行的贷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贷款银行可以按合同约定划扣该公司在其银行开设账户上的存款,用于偿还贷款。

那么三方的说法,谁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人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真正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

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错误转账后,这100万就到陈先生公司的账上,财产占有人属于陈先生的公司。

反观银行一方,其获得这100万是有法律依据的,且其并没有获得利益,即银行只是收回部分贷款而已。

也就是说,这100万元被银行划走后,银行没有得到利益,而陈先生则因这100万减少了自己的债务,因此本案真正不当得利人应当认定为陈先生。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开发商的主张,依法判定不当得利人陈先生应当返还开发商100万本息。

按理说,开发商赢了官司要开心才对,但开发商却一点也开心不起来,因为一审法院判定有返还义务的是根本没有能力还钱的陈先生,要是他有能力偿还这100万,早就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了。

开发商只能提出上诉,并请求法院判定银行来承担返还义务,理由是100万到账前,陈先生公司的账上根本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开发商自己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陈先生公司的,但仍然在银行实际控制下,故应当由银行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100万进入陈先生的公司账户时,该账户还没被有关部门冻结,还在陈先生的控制之中,且符合上述第(二)款法律规定情形,故银行无返还义务。因此判决驳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开发商打了两场官司后,最终与银行一样,都成为了陈先生的债权人。那么大家认为,这钱应当让谁来还,更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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