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丈夫外出务工期间,因到一鱼塘处兼职打工帮补家用,与鱼塘老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10-25 07:39:43270阅读0评论

广东肇庆,一女子在丈夫外出务工期间,因到一鱼塘处兼职打工帮补家用,与鱼塘老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公公得知此事后,一时冲动将鱼塘的电箱及门窗全部砸烂。可谁曾想,鱼塘里的鱼却因电箱跳闸导致缺氧而死亡,造成经济损失19万元。事后警方认为公公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公公却认为自己并没有害死鱼的主观故意,其只对电箱和门窗的损失负责,所以不构成犯罪。但最终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邓女士与丈夫相亲结婚后,一起外出务工一年。邓女士怀孕后,丈夫将其送回老家安心养胎,孩子出生后,丈夫以孩子和老人需要人照顾、自己一个人也有能力养家为由,让妻子邓女士留在老家生活。

孩子上了幼儿园后,邓女士为了帮补家用,想找一份不影响接送小孩的工作。随后邓女士通过同村村民介绍来到高先生经营的鱼塘处兼职工作。

可两人多次接触后,却各自背叛婚姻家庭,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一开始时两人为了不让别人知道他们的关系,都会去镇上约会。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两人的关系很快就被其他村民发现,并最终被邓女士的公公梅老伯得知此事。

梅老伯得知此事后,虽然非常生气,但为了儿子、为了孙子,还是以“劝和不劝离”为原则,要求儿媳邓女士辞掉工作,并断绝与高先生来往、联系,否则其就会马上告诉儿子,并让娘家人上门来评评理!

可邓女士却无视公公梅老伯的警告,并继续我行我素,梅老伯一开始时确实是想让儿子回来处理此事,可当时没有打通儿子的电话,但梅老伯又不方便对儿媳动手,只能气冲冲去鱼塘找高先生出气。

可来到鱼塘后,梅老伯却发现鱼塘及鱼塘附近用铁皮搭建的办公室,空无一人。梅老伯当时憋着一肚子气,儿媳不敢动手、高先生又找不到,于是其一气之下,捡起铁皮房门前的一根长棒,将铁皮房的门窗及门前挂的几个灯泡、电箱,全部砸烂。

次日高先生报警后,民警很快就根据线索找到了梅老伯。梅老伯到了派出所后也没有否认是自己干的,其还以为自己最终就是赔偿几百块钱而已,毕竟几块玻璃、几盏灯泡、电箱不是很值钱。

可当民警告知高先生鱼塘里的鱼全部都因缺氧死亡后,初步估计造成经济损失十几万元后,梅老伯顿时就慌了,并坚称自己当时没有对鱼塘里的鱼下手。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铁皮房处的经济损失2千,但鱼塘里的鱼却价值19万元。据此,警方决定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对梅老伯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梅老伯却坚持认为,自己主观故意只是想打砸铁皮房的门窗、灯泡以及为办公室通电的电箱,因此其只需对这些损失负责,所以其行为只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那么从法律上讲,梅老伯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罚?

首先,刑法实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最终该如何定性,不仅要看其主观故意,同时还要看其客观上造成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梅老伯为了帮儿子出气,一时冲动,持木棍打砸铁皮房的门窗、灯泡、电箱,且公安机关已经证实电箱被砸几下后才掉落在地上的。

也就是说,鱼塘里的鱼之所以会死,是因为梅老伯的故意毁坏行为导致电箱掉在地上后跳闸停电,并造成鱼塘里的鱼因断电缺氧而大面积死亡的。

因此可以认定梅老伯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梅老伯是为了泄愤而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

其次,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并造成经济损失5千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梅老伯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高先生经济损失共计19.2万元,根据主客观定罪原则,故梅老伯的行为构成犯罪。

最后,鱼塘的鱼及铁皮房的门窗、灯泡、电箱都是高先生的财产,因此梅老伯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侵害了高先生的财产权,因此梅老伯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梅老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造成被害人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严惩,但被害人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故可酌情对梅老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梅老伯有期徒刑3年,并应当承担19.2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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